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户主及其亲属、扶养人必须在一个月内向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销户籍。 户主、亲属、扶养人无法申请注销户口的,由死者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 申请注销户口,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下列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推定)》;

2、在境外死亡的,须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有关材料原件。 如在境外死亡,还须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领事认证;

3、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4、人民法院生效的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5、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特例:

1、申报死亡登记时,没有《死亡医学证明(推论)》的,应当提供死亡公民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 已故公民已火化的,应当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对于长期失踪人员,地方不得以下落不明为由取消其户籍。 除确认自然死亡的人员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方可依法依规取消户籍。

3.对于没有照片或者长期没有任何信息的户口登记人员,在辖区内人口信息系统中查不到的,不得因失踪、死亡而注销户口。 必须使用户口档案原件来验证户口登记是否真实有效。 如有违法或虚假情况,有问题的,可以根据重新登记或错误登记的理由取消户口登记。

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户主、亲属、扶养人应当持死者的户口簿、户口本、户口本、户口本、户口本等资料,向拟迁移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移。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明、死亡证明材料。 死亡后注销户籍。 户主、亲属、扶养人无法申请注销户口的,由死者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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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哈尔滨办理死亡注销登记需要什么材料(哈尔滨办理死亡注销登记需要什么材料)》发布于: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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