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实施办法
之一章 一般规定
之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 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融入高层次人才高地战略布局,吸引和引进人才集聚人才平台,全力推进秦创新动能平台建设,坚持产业与人才融合发展,有针对性地引进和培养人才,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有效保障全市重点任务和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人工智能等。这些措施是根据重点产业领域人才需求,结合实际制定的。
第二条 西安市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组织实施,强化用人单位在人才评价中的主体地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正性,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并重,突出行业认可、社会认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安创业并由西安市用人单位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 根据知识、能力、业绩和实际贡献,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和地方领军人才(C1类)。和C2)。
第四条 西安市高层次人才通过直接认定、审查认定、独立认定三种方式产生。 直接认定是指直接认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领域优秀人才为高层次人才; 评审确认是指建立以同行评审为基础的专家评审机制,评审委员会由行业专家和职能部门组成。 根据能力、业绩、贡献对人才进行综合评价; 自主确认是指被授予确认高层次人才权限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紧缺程度、人才贡献、绩效等指标,自主确定和确认高层次人才,并报市委审核备案。办公室。
第五条 本办法仅对人才进行评价和确认。 享受西安市相关人才支持政策的人才,必须遵守相应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评价确认对象主要为近五年来西安创业、由西安市用人单位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 申请认定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西安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参考目录》相应条件。 本办法所称西安市用人单位,必须是符合西安市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方向、服务本市重点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并须在西安市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管理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 *** 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申请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申请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报地方领军人才(一类)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地方领军人才(二类)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对贡献特别突出的急需紧缺人才,经审核确认,可以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四) 1、全职引进或本地培训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雇佣)合同,并缴纳西安市社会保险和个人工资所得税;
2、在西安创业者必须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拓等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申报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的,须设立公司实际现金出资分别不少于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该人才必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持股30%以上的股东(或拥有实际资本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实际到位资本不低于15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实际到位资本不低于9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实际到位资本不低于30万元),不得代持股份;
3、灵活引进一般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每年在西安用人单位工作不少于3个月,并有工资、薪金或工资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记录劳动报酬。
(五)申请企业经营管理领域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除符合相应资格外,还须就工资薪金8万元、5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分别在上一年。
(六)用人单位在西安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密切相关。
(七)中央管理干部、中央管理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省级管理干部、省级管理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市级管理干部不纳入高层次人才范围认出。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标准目录的编制和发布
第八条 市委人才办公室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制定并公布《西安市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标准参考目录》。 《目录》作为人才确认的参考,并不涵盖所有人才。 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更新。
第九条目录的编制和公布程序如下:
(一)市委人才办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编制目录;
(二)市委人才办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代表、专家等对目录进行评审论证;
(三)目录由会议审议通过,由市委人才办发布实施。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直接确认
第十条 符合《西安市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标准参考目录》所列国内外顶尖人才标准,以及符合国家领军人才标准的重要人才具有科技创新创业精神,且在西安市全职工作的用人单位均可申请。 直接确认为西安市高层次人才。 经市委人才办推荐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项目)的人才,以及入选“西安人才计划”拔尖、领军、精英项目的人才,免征应用。 市委人才办根据西安市直接确定高层次人才类别确定入选项目类别。 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特殊高端人才和团队,可通过“一案一议”方式直接确认。
第十一条 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 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直接确认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推荐。 用人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核,酌情报送当地区县(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人才协会等行业协会推荐。 推荐单位补充意见报市委人才办。
3、批准公告。 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才协会参与,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待确认高层次人才名单,经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出具证书并入库。 对公示无异议的,市委人才办将出具《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确认函》,并及时纳入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
(二)申请材料
1、全职引进及本地培养人才需提供材料
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直认申请表、身份证件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社保开具的社保缴纳证明3个月以上的税务部门出具的3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更高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海外学位需有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下同) )、能够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级别人才资格的直接证明材料。
2、灵活引进人才需要提供材料
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直接确认申请表、身份证件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包括工作任务或服务内容、薪酬福利)以及灵活招聘结果的使用、归属和 *** 等),更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申请人确认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动报酬支付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申请人在西安工作期间在我市的工资、薪水或者劳动报酬以及与用人单位的联合技术研究、项目合作、成果转化等相关证明材料、考勤材料或者其他证明材料,能够证明的直接证明材料申请人具有相应级别的人才资格。
3、创业、引进人才需要提供材料
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直接确认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3个月以上纳税证明经注册,并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指定服务机构。 验资报告或企业信用信息披露报告(须反映公司实收资本、股权结构等)、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基本信息、社会保障信息等、更高学历、学位证书等能够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级别人才资格的直接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直接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定期受理并定期公布。
第五章 高层次人才评审与确认
第十三条 下列人才可以申请评审确认为西安市高层次人才: 除直接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外,符合《西安市评价认定标准参考目录》所列标准的其他人才“高层次人才”; 达到相应人才层次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特殊人才,须由市人才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的人事部门推荐,区、县(开发区)或市级行业他们所在的当局。
第十四条 市委人才办牵头,市人才协会负责成立市高层次人才评价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依托市人才协会专家智库建立评价专家库,组织实施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 每次评审前,评审委员会都会根据行业领域成立多个评审组,并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作为评审组成员。 每组由不少于5名的数字评委组成,并设一名领队。 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将指导各评审组开展高层次人才评审确认工作,对申报人进行全面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 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审核确认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推荐。 用人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核,酌情报送当地区县(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人才协会等行业协会推荐。 推荐单位补充意见报市委人才办。
3、初步审查。 市委人才办牵头、市人才协会参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关注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符合审核条件。 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4.评审团评审。 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经充分讨论、综合评价申请人的业绩、成就、贡献、综合素质、发展潜力、经济社会影响以及用人单位评价后,决定是否通过人才评审。 。
5、批准公告。 市委人才办组织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审核,提出待确认高层次人才名单,经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出具证书并入库。 对公示无异议的,市委人才办将出具《西安市高层次人才确认函》,并及时纳入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参照“直接确认高层次人才”方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另外,您还应该参考以下材料目录,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提供更具代表性的审核材料。
1、发明专利证书及说明书。
2、成果转化应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如技术 *** 合同、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销售合同等。
3、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4、作品或出版物需提供封面、封底及主要内容复印件; 针对电影、电视、音乐、美术、雕塑等艺术设计作品,提供视频或图片。
5、主持(参与)的主要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证明,以及本人在该项目中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6、申请人的学术交流、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等情况。
7、申请人主导公司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创新突破,对西安市现代产业体系和重点任务的贡献,对行业和社会的贡献。
8、申请人认为必要的与审查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 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
第十六条 下放西安市“双一流”大学、重点培育产业企业、新引进重点企业(项目)高层次人才认定权限。 相关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县(开发区)推荐。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制定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的标准和实施方案,报市委人才办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每年确定5-10家试点单位,并授予高层次人才自我确认权。 作为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协会授权的人才交流活动基地,优先开展高层次人才自主确认试点。
第十七条 各试点单位参照《西安市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标准参考目录》,根据岗位紧缺、员工贡献、绩效、创新成果等因素,通过内部审查、集体研究、企业公示等手续。 每年推荐不超过10名地方级领军人才,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备案,统一社会公示和认证并入库。 试点单位名单每年根据人才集聚程度、人才作用和企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七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委人才办公室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动态考核和管理。 每位确认的人才将从确认当年起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人才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人才创新成果、工作表现、实际贡献等进行综合考核。 市委人才办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查、审查、评价,形成考核评价结果。 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高层次人才资格。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流向本市范围内单位时,流出、流入单位应当向市委人才办报告,保留高层次人才身份。 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和用人单位自主确认的高层次人才调动到本市单位的,须由离任单位报备,并经候任单位重新报送确认。
第二十条 人才在西安市工作、服务期间取得新成果、新业绩,达到高层次人才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重新申请确认为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认定应聘人才和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单位的应聘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或者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认定资格,并停止享受相关待遇和服务:
(一)离开西安市或者不再履行与西安市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
(二)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认定的人才资格,终止享受相关待遇和服务,并酌情收回其享受的相关补贴:
(一)学业、成绩、成绩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质的;
(三)在任职期间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调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在工作、服务过程中发生经济违法行为,并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六)在工作期间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结合区域和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研究提出相应的行业人才确认标准,纳入确认范围。经市委人才办研究批准。
第二十六条 《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细则》(市人才办[20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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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西安市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实施办法(西安市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实施办法生成办法)》发布于: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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