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2024年)

保险范围及对象

之一条 凡在宁波市区(余姚、慈溪、宁海、象山、前湾新区除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均可参加参保。 原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可以通过原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加保险,参保人数不少于本单位退休人员总数的80%; 其他人员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会集体组织参加保险。 社区参保人数不少于社区退休人员总数的60%。 参保单位退休人员人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保。 团体保险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一次。

保险手续

第二条 办理集体保险所需资料及手续:

1、参加本次保险措施的退休职工名册(编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以EXCEL格式制作)。 续保单位的名册样本和最后一次投保名单可以从保险网站下载;

2、单位工会管理员登录“宁波工会网-服务平台-基层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模块,按照填写保单、导入清单、缴纳保费,填写发票信息;

3.团体保险仅提供电子发票和电子保单;

4.所有集体保险参保均通过网上完成。

保证期

第三条 本措施保证期为一年,自当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保护费

第四条 本年度退休人员住院互助保险参保费为每人130元。 因特殊原因漏保的,以当年5月为补充保险期。 连续参加补充保险的,保障期限为补充保险之日起至次年4月30日; 首次或中断后参加补充保险的,设置给付等待期,保障期为补​​充保险之日起60日。 直至次年4月30日,等待期内不享受保障待遇。

受保人在保障期内只能购买一份保险,不得中途退保。

对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如农保、居民医疗保险、外地医疗保险、无医疗保险人员等)参保的,参保单位将发出取消保险的指令。

保证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的责任范围是享受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医保指定医院住院(不含家庭床位)的人员,可按照本活动相关规定领取互助保险。 金牌,具体标准如下:

个人承担3000元(含)以下部分,按50%支付。 参保人首次参保或中断后(从就业过渡到退休视为连续参保),给付率为40%; 个人承担3000元以上部分,按10%支付。 个人责任按照医保统筹基金住院费用领域计算。 计算后的个人责任更高限额不超过单张住院费用单的个人缴费金额。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后,按个人份额发放。

统筹基金是指浙江省医疗住院费用单(市内医院)医保账户、浙江省医疗住院费用单(市外医院)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浙江省医疗住院费用单(市外医院)医保统筹基金浙江省医疗费用拨款表、宁波市医保部门确认的其他住院费用统筹资金等。

第六条 保证期限届满,保证责任终止。

排除情况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我们不负责支付医疗互助保障金:

1.因使用挂床或延误出院结算手续而产生的住院治疗费用;

2、因工伤、职业病、新发、突发传染病等责任人责任住院或者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的;

3、保险期限届满后治疗尚未结束且未续保的,治疗费用将超过保险期限;

4. 家庭床位治疗费用;

5、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各种欺骗、欺骗行为;

6、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如农保、居民医保、外地医保、无医保人员等);

7.饮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物质影响,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驾驶执照,导致住院;

8. 故意、挑衅导致斗殴、袭击、谋杀的行为;

9、医疗事故造成的。

第八条 被保险人有第七条第五项行为的,本会终止其保障责任。

保障金的申请和支付

第九条 申请住院互助保险基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市医保中心结算单(原发票确需其他部门报销的,须在原件复印件上加盖参保单位公章或其他报销部门);

2、出院小结复印件、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医保卡)复印件。 若由他人代办,须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3、互助保证金按规定存入参保人银行卡。 参保人须提供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宁波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的账号。不得现金支付将会给予。 。

住院互助保险基金由参保人本人领取; 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领取。 参保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提交其直系亲属的银行卡信息,同时还须提交关系证明和单位出具的声明(注明原因、受益人或监护人及相关信息)。 如果被保险人死亡,还必须提供死亡证明。 证明或死亡记录。

第十条 参保人出院后,携带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到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或者市总工会驻各区、县(市)总工会办理互助保障缴费手续,或在手机“永公汇APP”上,进入服务-医疗互保-住院理赔模块(如果您没有永公汇账户,符合条件的会员可以代为办理)。 线下服务中心或代理机构收到完整资料后,立即进行处理,并委托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将互助保障金转入参保人银行账户。 网上受理成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恕不另行通知。

保障期内,参保人互助保障金可在每次出院结算后申请给付,也可多次累积给付。 若住院时间跨越两个互保年度,则分两个互保年度结算。 本保险年度内住院发票的缴费期限为当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其他

第十一条 退休人员医院互助保险费用实行专项核算,不足部分由 *** 和有关方面予以补贴。 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由市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理事会负责,接受市总工会的领导和市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的监督设监事会,并接受市总工会经济审查委员会的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当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职工互助保障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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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宁波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2024年)》发布于: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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