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1、适用对象
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无法就业的人员。 主要包括: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法定退休年龄10年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失业登记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4.目前享受城镇更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毕业满2年内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失职家庭当年脱贫及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其他家庭。 特殊教育学院普通班、技工预科班和职业教育毕业生)、在校期间领取助学贷款且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失地农民;
6、失业残疾人、城镇退役军人(不含分配安置、自主择业、按月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家属、单亲家庭成员需要支持未成年人的人。
2、加工要求
1、身份证或社保卡;
2、相关困难证明:
(一)残疾人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城镇退役军人必须提供退休证明;
(三)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应当提供劳动模范证书;
(四)军烈士家属,提供军烈士证明;
(五)需要赡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须提供能够证明其单亲家庭及抚养子女的相关资料:
(六)就业困难的失地农民,须提供自然资源部门和乡(街道)、村委会批准的证明;
(七)贫困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扶贫监测家庭等)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明、低保、残疾证明等。 材料:在校期间享受助学贷款且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助学贷款合同、毕业证明等相关材料。
3. 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携带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社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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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许昌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许昌文件》发布于: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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