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司招聘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
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1.《大连市人民 *** 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达人社发[2020]68号)
3、《关于全力做好当前促进扩大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达人社发[2020]391号)
2、补贴对象
自2017年9月20日起,新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同一单位重复招收同一就业困难人员的除外)。 单位是指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参保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一)社会保险补贴
1.标准。 在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基础上给予全额补贴。
2.术语。 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外,补助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人员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以首次参加社会保险时的年龄为准)补贴)。
(二)岗位补贴
1.标准。 自2019年9月起,对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照当地更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吸工补贴。
2.术语。 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4、申请材料
《就业创业证明》、《劳动合同》等经办机构可通过就业困难人员内部系统审核的材料,无需申报单位提供。
1、《单位接收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社保、就业)申请表》(附件1);
2、《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单位明细表》(附件2);
3、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
4、单位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签订之日必须达到年龄限制;
5、工资支付凭证(加盖公章的月工资支付明细表);
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 认可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单位须申报本年度补贴人数和补贴金额,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单位注册地街道(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申请材料。 截止日期后不再处理申请材料。
(二)初步审查。 经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符合条件的单位纳入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金保工程”体系,提交《申请表》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社保、岗位)认定表》》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报设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试点区。
(三)审核和公告。 各区、市、县、试点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传的申请数据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在《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社保、就业)申请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列出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单位招聘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应当通过区、市、县、试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给予补贴。 如无异议,补贴将按年发放。
附件1.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社保、岗位)申请确认表
2.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单位明细表
(详见处理流程5.docx)(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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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2024年大连市企业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招聘大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发布于: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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