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和社会保障补贴操作办法

一、政策依据

1.《大连市人民 *** 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2.《大连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20]18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达人社发[2020]68号)

2、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大连市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

对就业困难、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更低缴费基数计算应缴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 对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残疾人,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按更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应缴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失业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入伍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的优抚对象抚恤金、生活费、烈士亲属、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可享受相关政策补贴不超过3年。 其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初步考核为准),按不超过1年的标准给予补贴。 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同时,相关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以下两种情况的女性参保人退休年龄为55岁:

1、2005年1月1日后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55岁;

2、2005年1月1日后,女职工以企业职工身份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首次参保前一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龄应为55岁。

5. 认可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地户口人员到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证明表》(附件)。

(二)初步审查。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申请人的社会保障信息和失业登记信息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金保工程”系统,并申请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提供社会保险补贴。 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设区、市、县、试点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审核和公告。 各区、市、县、试点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传的申请数据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障补贴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通过区、市、县、试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给予补贴。 如无异议,补贴将按季度发放。 补贴计算时间自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批准之日起计算。

6、业务指导 ***

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部

附件: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障补贴申请表

(详见处理流程7.docx)(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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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大连市2024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和社保补贴政策》发布于: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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