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残疾人证跨省申请+省内异地申请指南
1、加工材料
(1)近期2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3张;
(二)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3)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或精神残疾证明、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
(四)常住地有效居留证件;
(五)经常居住地残联要求的其他材料。
2、处理方法
1、现场处理
(1)近期2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3张;
(二)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3)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或精神残疾证明、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
(四)常住地有效居留证件;
(五)经常居住地残联要求的其他材料。
2、在线处理
申请人或监护人登录全国残联信息服务平台或国家、省级政务服务平台“跨省服务”专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选择常住地和户口登记,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请。 残疾证明申请。
3. 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或监护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和评估表,并选择申请的残疾类别。 残疾证注销不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重新申请。
(2) 验收。
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对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经核实后,将为申请人指定残疾评估机构。 同时,现场或通过系统反馈通知申请人到指定的伤残评估机构进行伤残评估。
(3)残疾评估。
申请人必须到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指定的机构进行残疾鉴定。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四)经常居住地的公告。
残疾评估结论认定申请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当由常住地县级残联机构予以公示。 如果申请人是未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公布。
(五)居住地批准并出示证明。
居住地县级残联将审核相关信息。 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印制残疾证。
(六)颁发残疾证。
居住地县级残联印制残疾证后,以快递方式邮寄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温馨提示:伤残鉴定费用、伤残证明邮寄费、拍照费等费用原则上均由申请人个人承担。
4、注意事项
语言障碍人士年满3岁或以上方可申请。 精神障碍人士年满2岁后即可申请。 对于听障儿童,0岁至1岁儿童仅评定为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 2至3岁的儿童仅被评定为听力障碍一级、二级和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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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清远市残疾人证跨省申请+省内异地申请指南》发布于: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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