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契税政策
一、契税法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同时。
2、应缴纳契税的几种情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土地、房屋所有权时,由承担契税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三、本法所称土地、房屋所有权 *** ,是指下列行为:
土地使用权 *** ;
土地使用权 *** 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房屋销售、礼品、交换。
土地使用权 *** 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 *** 。
以作价投资(入股)、清偿债务、 *** 、奖励等方式 *** 土地、房屋所有权的,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4. 契税税率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在前款规定的税率范围内提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单位、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屋所有权 *** 确定差别税率。
湖北省适用的契税税率为3%。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减免税办法的决定》 . 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
契税优惠税率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仍然有效。 具体优惠税率如下: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房者、配偶、未成年子女),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征收契税; 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契税按税率征收。
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外,个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面积90平方米以上,减免2%。 契税按税率征收。 家庭第二套改良房是指已经拥有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五、契税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 、出售土地使用权、买卖房屋的,土地、房屋所有权 *** 合同确定的交易价格包括交付的货币、实物对应的价格和其他经济利益;
土地使用权交换和房屋交换是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价格的差额: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无价 *** 土地、房屋所有权的价格,按照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市场价格依法确定的价格。房屋销售。
交易价格与纳税人申报的互换价格差异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确定。
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六、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所有权 *** 合同之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 *** 合同其他性质的证明之日。
7.契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八、免征契税的情况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的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土地和建筑物的所有权继承;
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继承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等用地和住房权利;
承担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荒山、荒地、荒滩的土地使用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土地、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化;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继承土地、房屋的所有权;
依法应当免税的外国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其土地、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在保障居民住房需要、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况下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并报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九、其他相关事项
纳税人办理完税事项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证明。 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缴纳情况、减免税证明或者相关信息。 不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产权 *** 合同或者产权 *** 合同证书未生效、失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税务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契税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房屋所有权 *** 相关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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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武汉契税政策 2023年最新武汉契税政策》发布于: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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