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租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之一条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燃油价格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的通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根据财审〔2022〕65号相关要求下发)等文件,规范本市出租汽车补贴资金管理(指巡航)出租车(以下简称巡航出租车),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本市邮轮车辆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 *** 引导、市场选择、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推动邮轮节能减碳进程。城市巡航车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绿色发展和形象提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向我市下达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包括30%的税费补贴部分和物价上涨补贴部分。 原出租车燃油价格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符合法定条件并开展运营服务的邮轮车辆。 具体标准为:

(一)城市交通发展奖励基金费税补贴部分按照每辆车每年每辆运营车辆2916元计算,按月计算发放,不足1辆的年。

(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提价补贴部分的30%用于支持本市加快推广应用巡航车辆新能源汽车。 “十四五”期间,更新新能源汽车并投入运营的邮轮车辆,将根据车辆更新时间和核定运营里程享受“运营奖励”和“里程运营补贴”。

“运营奖励”的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到期进行更新运营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提前182天及以上更新并运营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可享受18000元一次性奖励20000元; 提前365天及以上更新并运营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一次性奖励2万元。 提前换证天数按照新能源汽车行驶证登记日期与原车辆强制报废日期的差额计算。

“里程运营补贴”的标准为:新能源汽车更新运营后,每公里给予0.2元运营补贴。 每辆车可享受最长12个月的运营补贴,更高运营补贴为12000元。 以邮轮新能源汽车运营证颁发日期计算。

第五条 市交通委建立健全补贴资金申请和审核流程,定期对邮轮新能源推广应用效果进行评估,严格审批新能源汽车运营里程,确定巡航车辆新能源汽车运营里程。每年补贴金额以事实为依据。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委批准的邮轮车辆年度补贴金额拨付资金,市交通委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第七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开展运营服务的邮轮车辆,不予发放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第八条 各邮轮企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了解和掌握邮轮车辆的实际运行情况,建立台账,做好基础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各邮轮企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补贴资金之日起30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执业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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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2024年天津市“十四五”期间邮轮出租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发布于: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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