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表
工伤医疗费
1、治疗工伤的职工应当到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就医。 遇到紧急情况,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2、职工在外地受伤的,应当优先到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进行救治。 伤情稳定后,应转回我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注:除急救救援、延续治疗等符合规定的情况外,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因工受伤职工到未签约服务机构治疗或康复所发生的费用协议。
3、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不予缴纳。
工伤康复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符合工伤保险诊断的我市工伤康复服务机构发生的工伤康复费用治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付款是有规定的。
辅助器具费
1、因工受伤员工认为需要配备辅助器具(如假肢等)或配备辅助器具后需要更换(修理)的,可提出申请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辅助器具配置。
2、工伤职工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分配确认结论后,应及时到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被保险人出具安置费核定通知书。工伤员工。
3、工伤职工可凭配置费缴纳通知书选择本市工伤保险辅助设备配置服务协议机构进行辅助设备配置。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费用包括安装、维护、培训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更高支付限额》支付及其他规定的,应当缴纳。
医院伙食补贴
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和康复的伙食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 *** 规定的标准支付。
出城交通、食宿费用
经批准调往外地市治疗康复的,城市之间往返1次交通费以及转地市内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因工作原因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 *** 规定的标准执行。
残疾福利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止期满),致残并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工作能力鉴定(确认)。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参见《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确认)指引》,经鉴定达到伤残级别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福利。
残疾从一级到四级
(一)职工因工作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要求辞去工作岗位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必须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福利: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领取)
② 伤残津贴(从劳动能力鉴定次月起按月发放)
③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者,每月领取生活照顾费(从劳动能力鉴定次月起按月缴纳)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二)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保留与原单位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伤残等级五至六级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领取)
(二)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 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三)五级、六级残疾职工个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缴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终止工伤保险。 关系。
伤残等级从7级升至10级
(1) 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支付)
(二)七级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依法终止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外或者死亡的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 用人单位解除工伤保险关系时,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
因公死亡福利
职工因工死亡或者残疾职工在停发工资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下列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支付)
(2)一次性工亡抚恤金(一次性领取)
(3) 扶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死亡次月起按月支付)
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下列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支付)
(2) 扶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死亡次月起按月支付)
防范措施
1、上述“个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在单位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内支付的平均月工资。 单位为因工受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
如果我的工资高于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300%,则按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如果我的工资低于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协调区职工工资计算。 按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其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按照当年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雇佣关系终止前12个月。
2、职工因工伤需要停职就医的,停职期间,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无薪裁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3、受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照顾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所在单位不派人护理的,应当按照当地从事同级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向受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4、根据《法定退休年龄以上职工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特定人员参保应当符合职工受伤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在职按规定享受(注: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缴范围的特定参保人员)。
附录
东莞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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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东莞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一览表 东莞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发布于: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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