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哈社规[2023]12号
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179号),调整我市城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城镇更低生活保障标准也相应变化。
2023年10月,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帮扶标准的通知》(哈民政局[2023]6号) ),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城镇更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50元。
经市 *** 批准,决定自2023年1月起,哈尔滨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由每人每月108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5元。 资金将按原渠道结算,并补发相应福利。 其他区、县(市)可参照这一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哈伦社条例[2022]3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3 年 12 月 11 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解释
近日,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哈伦社条例[2023]12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将《通知》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介绍背景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我市于2007年颁布了《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179号),规定本市城镇居民每月更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生变化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被征地农民养老金调整方案,报送报市人民 *** 批准后施行。
2023年10月,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帮扶标准的通知》(哈民政局[2023]6号) )。 从2023年1月起,3月1日起,城镇居民更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50元。 我局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2. 配制过程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按照现行城镇更低生活保障标准850元/人月乘以缴费比例(130%),调整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1105元/人月。 我局制定处理标准调整方案后,将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并报市 *** 批准。
三、主要内容
2023年1月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由每人每月108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5元。 资金将按原渠道结算,并补发相应福利。 其他区、县(市)可参照这一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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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发布于: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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