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独生子女证相关政策

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起施行)规定,只要2015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孩子,并且符合《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的要求,她可以随时申请。 。

2016年1月1日后自愿独生一孩的家庭,将不再申请《独生子女家长光荣证》,也无法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在国家鼓励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期间,夫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将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并继续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自领证当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每月向独生子女提供不低于10元的医疗保健费或一次性支付不低于1500元的医疗费;孩子。 夫妻双方都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承担50%; 夫妻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单位全额承担: 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城镇居民 失业居民或个体工商户商业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缴纳,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 *** 有关规定给予计划生育奖励。

(三)独生子女的父母是农村居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赡养子女确有困难的城镇失业居民的,为其提供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养老保障生活水平。 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 *** 制定。

(四)只有一个女儿的农村家庭,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的,除享受独生子 *** 惠外,还可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

(五)优先向独生子女家庭发放贷款、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提供项目、技术和培训。 农村集体福利分配时: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比例按两个孩子计算。 已领取《独生子女家长光荣证》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家长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家长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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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宜昌独生子女证相关政策 2021年宜昌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发布于: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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