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所示:

摆放原则:

(一)强制安置原则。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是 *** 强制计划。 任何行业、组织、单位和部门不得拒绝或者以任何理由拒绝拒绝市 *** 下达的退役军人安置方案。 不得制定退役军人安置方案。 严禁以劳务派遣、公益岗位、有偿转移等歧视性措施代替安置。

(二)整体安置原则。 按照退役军人工作政策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合理优化退役军人安置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 按照市 *** 统一部署,退役军人由市委专门小组统筹做好退役军人转移安置工作。 市属单位、乡镇(园区)、国有企业共同分担移民安置任务,由接收单位提供岗位,开展就业安置。 。 市属单位、乡镇(园区)应当按照不低于往年比例的要求为事业单位提供编制岗位; 市属国有企业及各园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提供岗位,必须提供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薪资福利管理(技术)岗位等高素质岗位就业前景好、职业发展前景高的岗位,原则上提供不低于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岗位。 它们不应出现在本系统的作业目录序列中。 严禁终端岗位、濒临破产或生产困难企业岗位,严禁劳务派遣、安置地点与工作地点不在同一区域的岗位。

(3)阳光投放原则。 树立重德、重业绩、重贡献的安置导向,完善“阳光安置”工作机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促进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提质增效。 进一步规范“阳光安置”工作流程,依法向社会公开退役军人、退役消防员量化分数、安置岗位数量、性质、工作地点、排序遴选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确保退役军人安置过程公开透明、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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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东莞市退役军人安置办公室地址(东莞市退役军人安置办法)》发布于: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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