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况下机动车应当报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5)车辆因质量问题退回的。
2、取消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属于以下三种情况:
1、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辆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
3、因质量问题退车。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件、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海关监管机动车辆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应当附有海关出具的进(出)境时取得(注销)海关监管车辆牌照通知书。已提交;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须提交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特别提示: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必须由车主本人提出申请,不得代理。 现场书面承诺应当是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机动车丢失的,不真实承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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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泰安市机动车报废办理指南 泰安市机动车报废单位及 *** 》发布于: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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