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哈尔滨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共同居住的近亲属登记为家庭户。

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住或者工作的,登记为集体户。

《哈尔滨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

户主是家庭成员合法稳定住所的财产所有人、承租人或者其他成年人。

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和社区指定,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哈尔滨市公安局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分割等需要分户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分户登记。

(一)同一户夫妻离婚,双方均不拥有该房屋,且一方无再婚配偶居住,且仍居住在该房屋且无其他自有财产的,经本人同意房屋所有人、离婚证、无房产证明及《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公安派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到原户籍地址办理户口登记。

(二)与父母同住的成年子女结婚,且其配偶已加入家庭并成为家庭成员,并且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均居住在该房屋内,且无其他自自有房产,经房屋所有人同意,结婚证、房产证及《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材料的,公安派出所可在原户籍地址办理户口登记根据实际情况。

(三)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由家庭成员分割且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发生变更,且家庭成员及其配偶(如有已婚)无迁往其他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到原户籍地址办理户口分割登记。

(四)公共住宅、公共租赁住房不实行户口登记。

分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并换发新的户口簿。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区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集体户。

集体户登记后,公安机关应当发给集体户口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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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哈尔滨户口办理须知 哈尔滨户口证明网上申请》发布于: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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