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配送对象
当事人一方有山东省常住户口或者原登记地在山东省的,可到山东省各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构补领婚姻登记证。
双方常住户口或经常居住地不在山东省的,不能向山东省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离婚)登记。
当事人常住户口和原登记地不在山东省的,不能向山东省婚姻登记机关补发婚姻登记证。
除《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军人婚姻登记业务管辖外,一方为军人且非军人一方在山东省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任意一个县级非军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 本省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的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一方为军人,非军人一方在山东省无常住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在山东省的,可以到非军人所在县办理结婚(离婚)登记山东省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构; 一方为军人,非军人一方在山东省有常住户口或者原登记地在山东省的,可以到山东省其他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机构签发替代结婚证书。
双方均为军人的结婚(离婚)登记、补领结婚证、补领军人身份离婚证,按照原规定办理。
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的结婚(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仍按原规定办理。 婚姻登记备案证明的核发和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按照原规定办理。
2. 补发流程
婚姻登记机构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向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3.补发条件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且仍保持该状态的;
(三)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填写《申请补发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无法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在有档案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时,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户口簿、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和机构、现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件。
找不到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机构经严格审查,确认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可以为其补发结婚证。
4.补发程序
婚姻登记官受理补发婚姻登记证的申请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检查法规规定的相应证明及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发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申请续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填写,并在宣誓人面前按手印;
(三)婚姻登记官为监誓人,并在监誓人姓名上签名;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双方须提交双方近期2寸半身免帽照片3张; 申请补领离婚证的,提交近期2寸半身免冠单身照2张。
婚姻登记员将审查双方提交的文件和证书。 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核办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核对姓名、出生日期,并在“领证当事人签字并按指印”栏目下亲自签名、按手印。并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核表》上采集指纹,并照此办理结婚登记。 向当事人颁发登记证书。
姓名变更以原姓名形式反映在户口簿上的,婚姻登记机构可以受理。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非法手段取得婚姻登记的,申请补发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签发婚姻登记证。补发结婚证; 申请补发时,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结婚登记情况,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结婚证的登记日期为补发结婚证的日期。当事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当事人已办理结婚登记,申请补发时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不再补发结婚证; 当事人已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更换时婚姻状况因再婚发生变化的,不再补发结婚证。 补发离婚证。
对不符合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条件的申请,婚姻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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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泰安市结婚证补领指南(泰安市婚姻登记处 *** )》发布于: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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