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招收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实际缴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应缴部分)给予补贴。

对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外,可以延长至退休为止,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年龄计算)当他们之一次评估社会保险补贴时)。

2、申请条件:

办理失业登记并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可以通过 *** 、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灵活就业,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在台山区自由工作,保险费按专业人士缴纳。 (在单位任职、办理营业执照、法人股东、已领取社会保险补贴或已退休人员除外)。

三、补贴标准:

每月100元,更高补贴36个月。 灵活就业满一年后,工资按年发放。

4、工艺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社保卡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5、办理渠道:

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到区政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5号窗口或到常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事处办理。

六:处理期限:

随时申请

七、咨询申报 *** :

区就业人才中心就业失业科:0538-

财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室:0538-

岱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室:0538-

台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室:0538-

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室:0538-

徐家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室:0538-

省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室:0538-

邱家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室:0538-

台山经济开发区: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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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泰安市泰山区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发布于: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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