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审核情况一览表
1. 不允许处理
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有未偿还的住房贷款;
2.家庭(本指南所称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城镇住房,或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两次;
3、个人信用严重不良的;
4、集体土地财产;
5、有产权争议的财产;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
7、购买别墅、商业楼、商住楼;
8、职工与其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房屋。
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和配偶有下列个人信用条件的,视为信用严重不良,不予贷款:
1、有不良信用被起诉记录;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当前贷款已逾期或担保人正在偿还;
4、尚未清偿的其他担保贷款;
5. 贷款或信用卡目前已逾期;
6. 贷款或信用卡状态为坏账、冻结或停止还款;
7、除拖欠年费外,近2年内信用报告中有连续3期(含)以上逾期逾期记录(公积金贷款逾期情况需根据逾期情况判断)记录在信用报告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及管理系统中);
8、除年费拖欠外,近两年信用报告累计逾期记录6期(含)以上(公积金贷款逾期情况需根据信用报告及记录的逾期情况判断)住房公积金业务及管理制度)。
2、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房屋;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5、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审批材料,并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6、已缴纳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
7、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批准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3. 应用对象
连续六个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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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韶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某些情况不能办理(韶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发布于: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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