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减免临床用血费用管理办法
之一章 一般规定
之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临床用血费用减免流程,为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根据《人民无偿献血法》,在全省实施临床用血费用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偿献血法和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无偿献血者直接减免临床血液费用的通知》(国卫医办函[2019]734号),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血液中心、中心血站无偿献血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的配偶(以下简称“受益人”)。 人们”)。
第三条 无偿献血者累计无偿献血量是自199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施行之日起至用血之日(以献血日期为准)之日起六个月内计算的。释放)。
第四条 临床用血减免费用是指血站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测、运输等费用。 不包括因医院收取的输血而由用血者自行收取的血液检测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章 减免标准
第五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在本省范围内无偿献血的,按照下列标准免征临床用血费:
(一)无偿献血者无偿献血量(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血站累计无偿献血量,下同)不足1000毫升的,个人可享受减免5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所献血临床使用量的倍。 血液费用,5年后,终身免除相当于献血量的临床血液费用。
(二)累计献血量达到1000毫升以上的,个人终身享受无限制临床献血费减免。
(三)受益人临床用血的,可减免血液费用,但不超过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的。
第六条 无偿献血者和受益人的血液减免标准互不影响。
第七条 每捐献治疗量单采成分血,按800毫升全血减免费用。
第八条 无偿献血者所献的血液之一次复检不合格的,按照减免标准执行。
第三章减免相关规定
第九条 享受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福利的献血者,减免费用为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
第十条 无偿献血者在全省多个血站献血的,临床用血减免费用由各血站按照献血比例进行分摊结算。
第十一条献血场所与用血场所减免标准不一致的,按照献血场所减免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用血者有多位亲属参加过无偿献血的,仅在用血费用限额内免征或者免征,不得重复免征或者免征。
第四章 减免程序
第十三条 出院时到医疗机构办理结算的,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申请人提供献血者、用血者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等,下同)和知情同意书减少无偿献血的临床血液费用。
(二)医疗机构收集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的临床血费减免数据。 如果申请通过审核,费用将直接减免; 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不通过的原因。
(三)医院减少的临床用血费用按月汇总,经当地血站审核后结算。
第十四条 未直接到医疗机构申请血费减免的,可以通过血站微信公众号(服务号)在线或到血站现场申请血费减免。 请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一)申请人提供献血者、用血者、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临床用血减免知情同意书、财务结算发票、用血清单、医保费用结算单、出具的收据由医疗机构。 付款方式。
(2)血站审核通过后,减免的金额将按照申请人提供的付款方式汇至申请人账户。
(三)临床血费减免申请信息审核不通过的,血站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申请人,并说明不通过的原因。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血站、医疗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临床血费减免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材料审核。 对于医疗机构直接免征的,医疗机构将主动向患者讲解相关政策和流程,实现患者在医院的申请、医疗机构与血库的对接,而患者“零差事”或只有一次旅行。 无法实现医疗机构直接豁免的,应按照网上或现场豁免流程在1个月内完成。
第十六条 完善省级血液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完善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信息数据库,实现血站之间、血站与医疗机构之间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全省无偿献血人员提供血液为减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 逐步完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约束和处罚机制,在不同献血场所减免临床用血费时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利用血液清单(复印件)等材料重复减免临床用血费的行为。 献血者、申请人应当在相关 *** 网站、血站门户等平台进行公示,取消申请减免的献血金额累计和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及减免政策的减免,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退还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各城市可根据本办法细化工作措施,人员减免范围和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要求。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施行前的献血者,经血站核实为无偿献血的,其献血量应当累计计算,并符合减免规定。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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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减免政策》发布于: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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