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户口簿原件(或户口簿证明)。
2、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号码应当一致; 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纠正。
3、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申报的一致。 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陈述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原件、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原件等材料; 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
4、当事人申报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符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原件及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原件(推定)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陈述真实性的材料。
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或港澳同胞回国证原件。
2. 香港居民身份证正本。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缘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缘关系的声明原件。
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或港澳同胞回国证原件。
2. 澳门居民身份证正本。
3、经澳门公证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缘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缘关系的声明原件。
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原件。
2、台湾地区居住者有效身份证原件。
3、经台湾公证人公证的声明原件,声明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缘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缘关系。
华侨
1.本人有效护照原件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主管机关出具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无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对方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证明本人无配偶且无直系血缘关系或旁系血缘关系的中文证明原件与对方三代以内的关系。
3、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须经与该国和中国同时建交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第三国,或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外国人
1.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原件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主管机关出具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无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对方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证明本人无配偶且无直系血缘关系或旁系血缘关系的中文证明原件与对方三代以内的关系。
3、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须经与该国和中国同时建交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第三国,或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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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扬州结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扬州结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发布于: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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