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施行《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71号

各县(市)、区人民 *** ,市 *** 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范围和协调层面

(一)实施范围。 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省级、市级、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有职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及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2)协调水平。 市级(含市区)为协调单位; 各县(市)、双阳区为协调单位。

二、关于生育保险基金筹集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时,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0.7%。 单位职工月人均支付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缴费基数; 单位人均缴纳工资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单位,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贴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4%,从公务员医疗补贴资金中列支。 城镇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4%。

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三、关于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办法。 女职工因生育、产褥期发生的检查费、助产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药品费,正常生育和非正常生育分别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1500元和2800元。 女职工生育时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未来将根据医疗费用变化定期调整。

(二)女职工围产期检查费和怀孕后医疗费用,实行女职工怀孕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助办法。 4个月以内女性标准为90元; 4个月以上女性标准为180元。 即日起,标准为180元。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费用变化定期调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职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对女职工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额补助。 补贴标准为:长效节育手术1500元; 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120元; 堕胎标准为2000元; 终止妊娠(流产)的标准为:怀孕12周以内的为200元,怀孕13周至27周的为1000元,怀孕28周以上的为1500元。 今后,随着医疗费用的增加,会定期进行调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非计划生育、非婚生的费用;

(二)第二次及以后终止妊娠(生育保险年度内)的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打架、酗酒、吸毒、其他伤害、其他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原因终止妊娠的费用;

(四)在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的费用;

(五)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除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以外的费用;

(六)婴儿医疗、护理、保健费用;

(七)生育保险范围和标准之外的其他费用。

五、关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 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年度审核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当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登记,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围产期诊断、检查和分娩。 未办理登记并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六、《长春市生育保险业务规定》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制定并施行。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 *** 办公厅

2005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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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长春市关于落实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发布于: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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