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慢性病及特殊病门诊治疗标准

(一)报销范围。

1.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纳入纳入疾病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基金不支付超出批准病种范围的诊断、治疗、药品等费用或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2、参保人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慢病治疗。

3、门诊单独支付的药品费用,按照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乙类慢病待遇报销。 药品单独付费的原则是,上限为国家议定药品(包括议定协议期满后的药品)。

(二)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更低缴费标准:一个历年内,居民医保基金更低缴费标准为500元; 定点中医医疗机构更低缴费标准为400元; 尿毒症、血友病和严重精神疾病的门诊治疗没有更低付费标准。 门诊慢性病免赔额和住院免赔额分别计算。 2、缴费比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甲类疾病缴费比例为70%,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乙类疾病缴费比例分别为65%、55% 、45%(肺结核、肺部其他部位结核、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肝硬化、耐多药结核病和广泛耐药结核病),三级医疗机构缴费比例为65%, 60%, 60%)。

3、更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甲类疾病更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乙类疾病更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 对同时患有甲类和乙类慢性病的,按照甲类疾病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自然年度更高缴费限额为15万元。 一个历年内,耐多药结核病、广泛耐药结核病门诊慢病医保基金年度更高支付限额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三)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更低缴费标准:一个历年内,职工医保基金缴费更低缴费标准为1000元; 定点中医医疗机构更低缴费标准为900元; 尿毒症、血友病和严重精神疾病的门诊治疗没有更低付费标准。 门诊慢病和住院免赔额的免赔额标准分别计算。

2、缴费比例:甲类疾病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比例为85%,乙类疾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比例为75%; 属于大额医疗费用补贴范围的,支付比例为90%。

3、更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病费用和住院费用更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职工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金执行更高支付限额。

(4) A类疾病合并B类疾病的治疗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并被认定为同时患有甲类疾病和乙类疾病的,其发生的门诊慢病和特病医疗费用,按照扣除标准、支付比例和费用合并计算。强制执行更高付款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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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济宁市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济宁市慢性病报销比例)》发布于: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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