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苏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生育津贴最新消息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手续,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雇员。 所需费用应从失业保险中支付。 费用列入保险基金,个人不缴纳。

2、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省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执行,缴费标准按当地标准执行。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月份应当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份一致,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一致以及失业前职工的生育保险费。 年数是累计计算的。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没有等待期。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生育或者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无业配偶,按照规定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失业配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生育津贴计算发放基数为参保地区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平均发放基数上一年除以 30 天。 失业人员生育津贴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地医疗保障机构申请。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的,医疗保障机构应当向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支付差额。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税务等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办理服务衔接,共享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标准、缴费账户等信息,提高办理服务便利性。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登记缴费手续,并按照《江苏省失业保险办理管理服务规定(暂行)》办理职工基本医疗手续保险相关法规执行。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遇到法定情形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暂停手续及时处理,并通知医疗保障经理。 办公室和失业人员。 医疗保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提供催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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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2024年江苏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生育津贴最新消息》发布于: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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