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健委印发《关于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扶持措施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集微人口问题[2022]1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员会、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梅河口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 *** 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人民 *** 关于印发的通知》(吉林省委发〔2021〕34号),依法制定三孩生育政策和配套扶持措施,进一步明确为统一口径、规范服务流程、提高为群众服务水平,现印发《关于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和配套扶持措施的指导意见》。现将《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 年 1 月 24 日

关于落实三孩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自9月28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0日印发《 *** 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 *** 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发[2021]3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实施方案》规定的三胎生育政策及配套扶持措施实施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

一、计划生育政策有关问题

(1) 生育和生殖政策。

1.关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决定不再结婚且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用合法的医疗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的政策。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妇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决定不结婚且无子女的,可以采用合法的医疗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 自愿申请本政策生育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妇女。 第二种是从未生过孩子的女性。 三是达到民法第1047条规定的结婚年龄的妇女。 第四类是决定终身不结婚或已经结婚但离婚后决定不再结婚的女性。 办理程序:符合上述条件并自愿申请生育的妇女,应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医疗辅助生殖申请表》(表格样本见附件)。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加盖印章后,申请人可以将申请表提交至有资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进行医学辅助受孕。 受孕成功后,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出生登记,领取《独生子女生育服务证》。

2、关于生三胎和再生一个孩子的含义。 《条例》第三十条之一款规定: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适龄结婚生育和优生优育。 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本款所称依法生育,是指按照条例规定的生育政策生育。 “夫妻”是指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公民。 旨在倡导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 “可生育三个孩子”是指一对夫妇不分城乡、地区、民族、初婚或再婚,都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如果已经出生的三个孩子中的一个死亡,他最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再婚夫妇不考虑再婚次数和再婚前生育的孩子数量。 再婚夫妇只要再婚后没有生育孩子,就可以生育三个孩子,但再婚的除外。 第二款规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本款所称生育,是指一对夫妇生育四个以上子女。

3、关于残疾儿童政策。 《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一项规定:生育3个子女,其中1个子女被评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其中一名儿童被评定为三级以上残疾”是指儿童因残疾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需重新鉴定残疾。

4.关于边境县(市、区)夫妇生育子女政策。 《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户籍、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多生育一个孩子。 这意味着,配偶一方有边境县(市、区)户籍且居住在边境县(市、区)的,双方均可生育第四个孩子。 “边境县(市、区)”是指与境外地区相邻的县(市、区)。 包括吉安市、浑江区、临江市、抚松县、长白县、珲春市、龙井市、安图县、图们市、和龙市、池北区、赤西区、长白山华南区共13个县(城市、地区)。

5、关于特殊情况下的生育政策。 《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夫妻一方患有不孕症,收养(含非法收养)三个以上子女后怀孕,拟利用医疗救助技术再生育一个孩子的; 是否患有不孕症需要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诊断鉴定。 该医疗机构不需要卫生部门指定,但不能以个别医院、诊所的诊断和鉴定为依据。

(二)夫妻生育3个以上子女,需要使用其他子女的脐带血为兄弟姐妹治疗血液疾病的。

(三)其他不可预见的个人情况。

(二)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子女数计算问题。

1、应计入出生人数的儿童:

(一)婚内或非婚生子女。

(二)非法收养儿童的。

2、不计入出生人数的儿童:

(一)再婚夫妇再婚前所生的子女。

(二)被拐卖的儿童,在不在身边生下的儿童。

(三)依法收养的子女。

(四)本省居民与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以及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婚前子女、内地子女与外国人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结婚后出生的不在内地定居的居民。

(三)计划生育政策衔接问题。

1、2021年5月31日(含)后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夫妇均属政策范围内生育。

2、2021年9月27日(含)前,生育4个及以上子女的,按原《关于额外子女的规定》执行。

3、2021年9月28日(含)后生育4个及以上子女的,执行新《条例》中附加生育规定。

2、奖励政策相关问题

(一)奖励政策衔接问题。

1、2015年12月31日前仅生育一孩的,仍执行独生子女家长相关奖励政策。 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可继续申请《独生子女家长光荣证书》; 2016年1月1日起,今后独生子女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家长相关奖励政策,不再颁发“独生子女家长光荣证书”。

2、夫妻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优惠后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发证单位将收回《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并停止享受各项优惠。

3、《实施方案》公布前,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妇,享受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哺乳假; 《实施方案》公布后,新增产假、护理假将实施; 如果产假尚未结束,则休产假。 ,护理假天数顺延,已休天数不予补偿。

(二)婚假、产假、哺乳假的落实问题。

1.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育的,不享受《条例》和《实施方案》规定的婚假、延长产假和哺乳假福利。

2、再婚夫妇享受与初婚夫妇同等的婚假待遇,但再婚者除外。

3、职工结婚时不在同一地点工作的,除享受《规定》规定的婚假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距离提供出差假。

4、根据《实施方案》第七条:在国家98天产假的基础上,按政策生育的女职工产假增加到180天,男职工哺乳假增加到180天。在15天的基础上增加到25天。 另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619号),发生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符合规定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孩子,产假增加15天。 。

5、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女职工经个人申请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将产假延长至一年。 延长产假期间,按原工资的75%支付工资,不影响工资调整。 、晋升级别、资历计算。 “原工资”是指正常工作期间扣除养老、医疗等保险和税金后的全部工资。

6、婚假、哺乳假不包括公众假期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产假包括公众假期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但不包括雇员所在行业或系统规定的假期。

(三)其他激励政策。

1.建立托儿补贴制度。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生育补贴制度,不断完善促进生育的配套支持措施。 省级财政将根据地方制度落实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该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 *** 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完善生育扶持措施。 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制定。 省财政根据各市(州)、县(市)实施制度的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2.支持设立育儿假。 《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者企事业单位设立育儿假。 《实施方案》第七条规定:选择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事业单位牵头实施育儿假试点。 按照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妇,在孩子3岁之前,每年可享受20天育儿假。 为减轻家庭抚养子女负担,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带头落实育儿假。 其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全年20天假期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儿童托(幼儿园)、就学、医疗补助政策。 《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16岁之前进入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就医等的子女,家长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根据情况”是指根据本单位的经济、财务情况。 已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地区按原政策执行,补贴标准可根据经济金融状况进行调整。 尚未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地区可以根据本规定颁布相关政策和标准。

4. 边缘新生儿奖励政策。 《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境内一定范围内出生新生儿的家庭,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按照《 *** 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解决我省边境空心村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2021]第25号)。 即对边境3公里以内有新生儿出生的家庭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 奖励要求:一是距边境3公里范围内由县级人民 *** 指定部门划定。 如果边境村庄的村民距离边境3公里以内,其所居住的所有村庄都将享受这一政策。 二是户籍在本村,居住在本村的人。 兑现方式:有新生儿的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 *** 开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乡镇人民 *** 汇总并报县级卫生部门。 县级卫生部门从县级财政申请奖励资金。 ,每年12月底前发布一次。 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县(市)级财政支付,省、县(市)按6:4的比例分配。 省级补助资金根据下一年度实际支付情况进行结算。

5、独生子女家长奖励政策。 《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的职工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本规定根据《吉林省人民 ***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生育属性认定及统计口径问题

(1)生育属性识别的政策一致性问题。

1、2021年5月31日前违法违规生育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依法作出并办结的,维持原处罚决定; 如果已作出领取决定但尚未完成,已领取的部分将不予退还。 未领取的部分将不再领取; 已提交法院执行但未执行的,可以申请撤销或者结案; 未作出调查或收集决定的,不再受理或处理。

2.对于2021年5月31日前违法违规生育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已处理完毕的,维持处理决定。 未处理的案件有的是因程序违规,有的是因身体原因不宜采取补救措施,有的是故意重生、隐瞒的案件,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和情况。 对组织初审前主动如实报告的,可以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党纪政政处分。 对故意规避计划生育政策、故意隐瞒、不报告超节育行为的,要严肃处理。

(二)统计口径问题。

1、夫妻同居,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之一、二、三子女的,属于非婚生子女,可计入保单内生育。 夫妻同居,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四个孩子的,即使符合《条例》规定的再次生育情形,仍按政策外生育计算。

2、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且子女数超过规定生育数的,按保外生育计算。

3、男女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居并生育子女的,视为保外生育。

4、符合《条例》再生规定,生育另一子女时未领取再生服务证明的,按保单生育数计算。

5、户口在外省(自治区、市)的夫妻,不符合本省生育规定(条例),但符合外省(自治区、市)生育规定,并已领取的持有外省(自治区、市)生育服务证明的,统计为政策内生育。

6、符合生育或生育政策,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且子女数超过《条例》规定的生育数的,均计入政策内生育。

7、统计一孩、二孩、三孩时,分别按一孩、二孩、三孩生育服务证明计算,四孩及以上的,按重生服务计算证书。

4. 出生登记相关问题

落实国家卫健委出生登记相关制度,把出生登记和出生信息统计作为出生人口监测的重要手段,推动完善覆盖全人口、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 将出生登记与婚姻登记、孕前健康检查、叶酸发放、孕产妇登记、建卡等一体化,大力推进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儿童疫苗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工作。 等待“一件事的诞生”协办者。

(一)登记对象。 夫妻依法生育子女的,应当办理出生登记。 夫妇应在分娩前进行登记。 产前未登记的,产后可及时补办登记。

(二)登记内容。 出生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配偶双方的婚姻信息、居住信息和现子女信息。 登记时,配偶双方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结婚生育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对于通过人口信息相关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三)登记机构。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出生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具体的出生登记业务由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乡(街道)机构或者卫生服务 *** 窗口办理。 村(社区)卫生(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协助相关工作。

(四)报名方式。 夫妻可以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镇(街道)办理出生登记。 如果您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可以委托村(社区)工作人员代为办理,也可以通过省卫健委网上服务大厅、“济世办”手机等信息平台进行申请。客户。

五、计划生育相关文件适用问题

(一)办理生育服务证存在问题。

1.夫妻欲生育的,按照出生登记要求办理登记后,乡(街道)经办机构将为一个、两个、三个孩子办理生育证明。

2、生育之一、二、三胎未办理生育服务证明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育承诺书、体检证明孩子出生后进行登记并重新签发出生证明。 服务证书。

三、夫妻同居,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之一、二、三子女的,需补领结婚证,并按第二条规定办理。

4、夫妻生育二胎的,须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生育相关情况证明等。 意见须由夫妻一方户口所在地乡(街道)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署,并报县 *** 。 (市、区)卫生部门审查。 符合再生条件的,发给再生服务证明。

(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问题。

在国家鼓励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期间(2015年12月31日之前),一对夫妇自愿终身只生育(养)一个孩子的,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由乡(镇)人民 *** 或者县 *** - 地区办事处应提交申请。 向他颁发了《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

1.育龄夫妇或其中一方在本省户籍,只有一个孩子且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可在唯一的孩子年满 18 岁。

2、符合下列情况的,还可以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无子女夫妇收养子女(含单身公民合法收养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妇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且不再生育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妇,离婚或者丧偶,现在单身或者再婚没有再生育孩子的。

3、申请《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单身人士除外),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配偶双方婚姻、生育情况的承诺书。

(2)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明)。

(三)单身公民合法收养子女,申请《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的,除提供身份证、收养证明外,还须签署结婚生育承诺书。

4、符合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且独生子女已年满18周岁但未申请或申请后遗失的,不再申请补发能得到的。 未办理符合申请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或申请后遗失的,不影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相关奖励和支持。

(三)网上证书申请问题。

1.实行计划生育证件网上申领。 申请人可以向村、镇(街道)、县级卫生部门申领计划生育证明。

依托全民人口信息平台,证明材料在线传输,县、乡、村三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同时在线审核,逐级加盖电子印章,之一受理部门输出家庭规划证书。

2、离开户籍地的夫妻可通过登录“吉林省人民 *** 网上服务大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计划生育服务大厅”或“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小程序完成远程在线办理。

三、乡、村两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每天登录计划生育证件管理系统,及时受理公众的申请。

(四)申领计划生育证件的相关要求。

1.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村、乡(街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也可以主动上门服务,代办全流程。

二、除《条例》和本文件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能够通过全人口数据库获取相关信息,申请人将不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婚姻生育状况难以核实的,应当在配偶双方对申请事由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办理。 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答复。

3、计划生育证明一律免费,严禁搭车收费等附加条件。 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申领计划生育证件公民的隐私。

4.推动生育服务证件、孕产妇保健手册、0-6岁儿童健康手册、儿童预防接种证等统一办理。

五、申领计划生育证明的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等信息,应当在各级卫生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网站的显着位置予以公示。

6、在县、乡两级政务大厅设立计划生育窗口,实行首责、一站式服务制度。 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立即办理; 材料不齐全且人口数据库无申请人病例信息的,将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填写的材料。 省内能核实婚育信息的,办理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需要跨省(区、市)审核的,办理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七、夫妻通过虚假承诺取得再生育资格的,一经核实,发证机关将予以取消。 对故意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已生育或作出虚假承诺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并严肃处理。

如果一个人获得具有虚假诺言的“唯一子女父母的光荣证书”,则将撤回“独生子女父母的光荣证书”,福利将被停止,并且已经享受的相关奖励将被收回。

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虚假承诺造成的后果负责,并且认证人员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8.在获得三个孩子和重生的服务证书并怀孕之后为了证明死亡原因,产妇服务证书将无效,不会再发行产妇服务证书。

如果以前的相关内容与本文档不一致,则本文档应占上风。

附件:医学辅助生殖的申请表(样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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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关于落实吉林省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扶持措施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布于: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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