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范围

(一)城镇低保家庭:具有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城镇低保家庭,无住房或者住房困难的家庭。

(2)对城市特困人员及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的分散供养: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对本市特困人员及低保家庭的分散供养。城镇地区无住房或住房困难者,已发给低保边缘家庭认定通知书。

(三)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户籍在咸阳市的家庭、本市城镇新就业人员或稳定就业的无房、住房困难家庭。

(四)外来务工人员:主申请人无咸阳市户籍的,须在咸阳市办理居住证。 在本市及西咸新区市区有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者(咸阳地区县市缴费除外),连锁企业工作场所在咸阳市城区,社会保险由注册地企业缴纳; 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 持有本市城镇营业执照和1年以上纳税证明; 灵活就业人员需连续缴纳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六个月以上,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之一即可。

2. 收入获取条件

1.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按照城镇更低工资标准,单人月收入2592元(含)以下,二人家庭人均月收入2592元以下2376元(含)以下,三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2160元(含)以下;

2.中低收入家庭占城镇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单人月收入3424元以下(含),二人家庭人均月收入3139元以下(含),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3139元以下(含)。 人均月收入2854元以下(含)2854元;

3.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低于上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单人月收入4280元以下(含4280元); 二人家庭人均月收入3924元(含)以下; 三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3567元(含3567元)。

3、物业准入条件

(1)城镇低保家庭、城镇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总价及税金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个人注册(持股)资本不得超过6万元(含6万元)。

(二)城镇中等收入以下家庭和农民工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税总额不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 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义个人注册(参股))资本不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

4、房产准入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按三年市区年人均住房面积的60%确定,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含); 农民工是指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或者住房困难的家庭。

(一)失信人员家庭、享受房改、集资、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物质支持的人员家庭; 名下拥有企业、公寓、仓库等非住宅房产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近两年内有房屋交易记录(包括出售、捐赠、离婚、财产分割等)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成交时间以房地产登记机构成交登记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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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咸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包括哪些?》发布于: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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