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大市民、物业服务企业:

2024年2月23日,江苏南京一高层住宅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44人受伤。 经初步调查,火灾系大楼高架电动车停放起火引起。 为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现将加强电动自行车防火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严禁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建筑物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严禁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2、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乘客电梯; 严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家庭、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严禁私自拉线或私用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安装梯控等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电动自行车上楼入户。

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进行日常消防检查。 检查中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 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

5、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对典型火灾案件防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宣传和警示教育,在禁止停放、充电的区域张贴醒目标志,引导公众加强消防安全意识。

6、业主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如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应及时制止并向物业服务公司组织清理,或拨打“12345”举报热线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七、对电动自行车非法停放、充电,危害消防和公共安全,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经营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处分。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有上述行为的,对营业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营利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000元以上。

8、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构成犯罪的,按照“火灾罪”或者“火灾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对责任人员判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宣布

廊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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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廊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发布于: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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