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时救助政策

(一)认定标准

根据困难情况,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紧急救助对象和支出救助对象。

1.紧急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事故或其他特殊困难,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品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申请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者还需提供有效居住证,紧急救助对象无需提供)。 申请委托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和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实授权书(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低保、低收入家庭等民政保障范围的,无需提交.紧急情况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4、收入、财产、支出及遇到的困难等证明材料;

5、通知证明事项的承诺函(按照申请人意愿提供);

6、县级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困难等情况证明材料的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延长12个月(不得提供紧急援助)。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通知或者委托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填写全部所需材料; 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对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分配标准

每户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在15000元(含)以内的,由镇、街道直接负责审核、确认、发放,并报民政局备案。 每户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超过15000元的,无论单笔金额多少,县民政局都要负责确认兑付并审核该户全年的临时救助情况。

(四)程序

1.紧急救援对象:

申请。 被认为符合紧急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向户籍地、常住地的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区)人民 *** 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居住地或者发生紧急情况的地方。 亲自办理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办理,也可以通过“西安民政”微信公众号、“西安民政”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申请。一个“e救济”微信小程序。

审查并确认。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救援措施,防止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或者县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实施急救。救援申请。 救援,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援对象、救援原因、援助金额等信息,并完成处置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

2、支出类救助对象:

申请。 在本市有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符合支出性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代为申请临时救助,也可以通过“西安民政”微信公众号、“西安e-救灾”微信小程序。

审查并确认。 经县级民政部门、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救助资金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或者通过“一次性拨付”方式拨付。审批、阶段性救助”的方式实施分配。 一般情况下,临时救助自受理至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特殊情况,需要按照“一案一议”方式研究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不符合条件的,应由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书面或通过“西安e救援”微信小程序在线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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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西安临时救助政策(西安市单次临时救助标准)》发布于: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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