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违法罚款标准一览表
1.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达到12分,未依法扣押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拒绝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或者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之日起30日内公告暂停使用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请求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扣分并缴纳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5万元; 同时,对原驾驶人依法处以罚款。 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驾驶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记过,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元; 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更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学习成绩签注或者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相应的学习成绩和考试成绩无效,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分交通违法行为时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相应的扣分记录,恢复相应的扣分,并处一元以下的罚款千元。
代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笔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除交通违法分数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的。
组织他人有前三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更高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管理,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监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交通违规记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违法点管理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5、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对处罚、扣分异议不予核实,或者核实后未改正、整改的;
(二)对学习考试未取得满分或者考试不及格的学生,签注学习成绩和考试成绩;
(三)在满分考试中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考核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的;
(四)对不符合扣分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扣分;
(五)串通他人代表机动车实际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扣分的;
(六)将高分交通违法行为冒充为低分或者无分交通违法行为的;
(7)故意泄露、篡改系统评分数据;
(八)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数据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审核不严格,导致他人代为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扣分的;并且情节严重。
扣分标准: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扣一分扣12分、9分、6分、3分、1分。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轻伤、死亡,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行驶证、校车标志或者冒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载客量超过核定载客量20%的,或者驾驶其他客运车辆载客量超过载客量100%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或者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城市快速路超速 速度超过限制的50%;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倒车、逆行、掉头穿过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中央分隔线的;
(七)代表机动车实际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记过,获取经济利益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每次扣9分:
(一)驾驶7座以上客运车辆载客量超过核定载客量50%但未达到100%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违章停车的;
(四)在道路上驾驶无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五)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连续行驶4小时以上,且未停车或者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每次扣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载客量超过核定载客量20%的,或者驾驶7座以上客车载客量超过核定载客量20%的载客量未达到核定人数50%的100%,或者驾驶其他客运车辆载客量超过核定人数的50%但未达到核定人数的100%;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过规定车速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的或城市快速路超过规定速度20%以上但未达到50%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校车、中型以上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20%以上50%以下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量超过更大允许总质量50%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运载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携带超限、不可拆卸物品,未按照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指挥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扣押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轻伤或者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
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每次扣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或者七座以上客车以外的其他客车,载客量达到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上50%以下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校车以外的机动车、中型以上载客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超过规定车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但没有达到50%。 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超车、让路或者逆向行驶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到停车排队或者在机动车前面慢速行驶时,利用车道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超越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穿越人行横道,未按照规定减速、停车、给行人让路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给校车让路的;
(九)驾驶货车载运超过更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50%以下或者违规载客的;
(十)在道路上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的;
(十一)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示标志的;
(十二)在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道路上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检查校车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的;
(十四)连续驾驶货车4小时以上,未停车或者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更低车速的。
5、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分:
(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上20%以下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汇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违反禁止标志、禁止标线指示驾驶机动车的;
(五)驾驶载货长、宽、高超过规定的机动车的;
(六)驾驶载重超过更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下的货车的;
(七)驾驶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擅自改变登记结构、结构或者特性的道路上驾驶货车的;
(九)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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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东莞市交通违法罚款标准清单(东莞市交通违法罚款标准查询清单)》发布于: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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