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老年人优待规定
(2006年7月11日哈尔滨市人民 *** 令第147号 根据2020年6月18日
《哈尔滨市人民 *** 关于修改《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条例》等十二部市 *** 规章的决定(修订)
之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根据《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60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本条例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户籍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凭居民身份证、60周岁以上居住证,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敬老优待证》。外地来的老人在本市有常住户口。
第五条 老年人除享受《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的优惠外,还享受下列优惠:
(一)70岁以上老年人到 *** 设立或财政扶持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专科诊所)就医,以及低保家庭70岁以上老年人就医,免收挂号费。保安在家医院病床免收医疗费;
(2)70岁以上老年人在高级大学就读的,可享受学费半价优惠;
(三)就自己的事务到律师事务所免费进行法律咨询。
第六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
办理赡养、赡养、赡养老人协议公证,因经济困难无法缴纳公证费的,公证机构应当减半收取公证费或者免收公证费。
经济困难标准可参照当地更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七条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应当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并优先配置适合其居住的楼层; 农村危房改造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住房。 转型。
第八条 本市户籍年满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以及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年龄在80周岁以上89周岁以下的其他老年人,享受低保待遇。老年人津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门诊,并在挂号室、诊室、收费室、药房、住院办公室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待标志并公示优待内容; 医疗机构应当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优惠。 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助行器等服务; 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设置居家床位,为患有慢性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站或者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特殊待遇标志,并公示优惠内容。 候(船)室、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用座位。 。
第十一条 商业、餐饮、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邮政、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设置老年人优待标志,公示优待内容,并优先提供服务。 、高素质、优待老人。 服务: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可实行 *** 预约、切片包干、上门服务等措施,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免收或减免服务费。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投诉 *** ,受理有关老年人优待的举报和投诉,依法解决相关问题,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老年人优待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直辖市或者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指正。教育和秩序矫正; 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履行优待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老年人优待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1999年4月10日市人民 *** 发布的《哈尔滨市老年人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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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哈尔滨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哈尔滨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和政策)》发布于: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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