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退役军人个体经营实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贴的通知》(陕民发[2012]37号)规定:“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个体经营经济补贴标准。个体户退役军人经济补助标准按照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及国家发给的退休工资计算。军队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随着国家个体经营政策的调整适时调整退役士兵。
强制军人补助标准:
退役士兵个体户领取的经济补助标准为退役时上一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两倍,减去军队发放的年度退休金。 即:义务兵经济补助=[(自营退役军人退役时毕镇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军队年退休金] * 2年义务期限(2年以下乘以实际军龄)。
2023年义务兵金额约为4万元,缴费时间为:次年7月底
普通士官补助标准:
在义务兵领取个体经营经济补助的基础上,按照当期士官服役年限,每年加发义务兵退休当年经济补助的5%。 即:普通士官财政补贴=退役当年义务兵财政补贴+义务兵财政补贴*5%*(实际军龄-2年)。
直录士官补助标准:
义务兵不再领取个体经营经济补贴。 按士官当期服役年限计算,每年享受退役当年义务兵财政补贴的5%。 即:直征士官财政补贴=退役当年义务兵财政补贴*5%*实际军龄。
《关于调整补充军人优待安置政策的通知》(陕民发[2014]24号)规定:“自2014年冬季起,退役军人个人生活费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比例聘用的退役士官由原来的5%调整为10%,即:在义务兵个体经营一次性地方经济补贴基础上,再给予普通士官额外补贴义务兵每服役满一年(不含义务期限),发给一次性自雇地方经济补助费的10%。直征士官不享受一次性自雇地方经济补助费。义务兵就业,每服役一年,额外给予退役当年当地一次性自主创业经济补贴的10%。
军队院校学生资助标准:
因学业成绩、身体状况等原因退学、毕业且服现役不满二年(含二年)的,按照义务兵补助标准发给; 服役两年以上的,按照普通士官补助标准领取。
上述人员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或者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被授予一等、二等、三等功的,发给15%分别按实际个体经营经济补贴的10%、5%。 予以额外发行。 对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照更高级别奖励的增发比例,追加一次性经济补助。 多次获得同一奖励级别的,追加发放金额不累计。 服兵役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服兵役一年计算;服兵役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服役不满六个月的,服兵役时间按六个月计算。 因个人原因超出现役期限在军(校)学习的时间,不再作为个体经营经济补贴的附加年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给予个体经营经济补贴:
(一)被开除军籍或者开除军籍的;
(二)军事院校学生无正当理由退学、退休的,军事院校给予责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三)在服刑期间受过刑事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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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陕西省退役军人一次性退休养老金补贴标准》发布于: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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