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中士和义务兵的就业安置
主动服务绩效定量评分方法
之一章 一般规定
之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 强军思想和 *** 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完善安置待遇与现役贡献相匹配的“阳光安置”工作机制,建立强调道德操守、绩效和贡献的安置。 引导、鼓励、引导现役军士、义务兵集中精力备战,积极为军营做贡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伍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队立功表彰条例》根据《中国人民 *** 纪律条例(试行)》、《军士暂行条例》、《义务兵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转业安置的退役军士、义务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士、义务兵现役表现量化评级,是指根据军衔、现役作战表现、军事训练备战水平、现役年限对退役军士、义务兵进行量化评级。服务范围、现役地区艰苦程度、特殊岗位等。 任用(代理)、残疾等级及相关状况等,将按照统一标准分配,作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促进人与岗位、人员的相容。
第四条 退役军士、义务兵在现役期间获得党、国家和军队授予的奖章、荣誉称号的,不纳入考核,由安置地人民 *** 优先考虑工作安排。
第二章 军衔及现役年数记分
第五条 军士、义务兵批准退役时,以一等列兵、下士、中士、二级军士、一级军士、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军衔计算分别为3和6。 、 9、13、17、21、26、31 分。
第六条 退役军士、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每服役满一年记2分; 12年后,每增加一年现役将获得3分。
现役不满一年的退役军士、义务兵,按照实际服役月数(年度评分标准/12×实际服役月数)计分。
第七条 退役军士、义务兵的现役年限,自征兵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军队下达退役令之日止。
因执行应急处置、国际维和、海外护航、重大训练演习等任务而缓退部队的士官、义务兵,退役后量化评分截止时间以离队月份为准。
士官、义务兵必须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及时退役。 存在下列情形的,退休后量化评分的截止时间按照达到退休或规定退休的时间计算:
(一)因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结束后拒绝退休的;
(二)经审查、调查不退职,并确定有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计入现役年限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与表彰评分
第八条 退役军士、义务兵在现役期间领取个人奖励的,按照下列标准计分:
(一)获得一级军功、二级军功、三级军功、四级军功分别奖励80分、40分、20分、10分;
(二)获得平时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或者表彰的,分别记40分、20分、10分、0.5分;
(三)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获得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或者表彰的,分别记40分、20分、10分、0.5分。
第九条 退役军士、义务兵在现役期间受到表彰的,按照下列标准记分:
(一)获得一级表彰、二级表彰、三级表彰分别计40分、20分、10分;
(二)在“四个品质”中被评为优秀个人的,每次奖励0.5分。
第十条 退役军士、义务兵在现役期间多次受到奖励、表彰的,其积分累计。 若因同一原因获得两项以上奖励或表彰,则按照较高者的原则给予积分。 个人受到奖励、表彰时,退役军士、义务兵的人事档案应当有相应的奖励登记(报告)表或者战功、荣誉表彰登记(报告)表。 相关登记(报告)表应按规定填写指令(一般指令、指令等)。 通知、决定)名称及文件编号()等要素。
第 4 章 残疾等级评分
第十一条 退役军士、义务兵在现役期间因战致残,评定伤残等级为5级至10级的,分别记50分、40分、30分、20分、10分、5分。
第十二条 退役军士、义务兵因现役致残,经评定伤残等级为5级至10级的,分别记40分、30分、20分、10分、5分、2分。
第十三条 伤残等级分数以退休时的伤残等级为准。
第五章 其他情况的评分
第十四条 在困难边远地区服役满半年(含)或者服役满8个月(含)以上的退役军士、义务兵,按照下列标准记分:在一等地区,每现役期1个。 每月0.05积分; 二类地区现役每月扣0.1分; 三类地区现役每月扣0.15分; 四类地区现役每月扣0.15分; 0.2分; 五类地区,现役每月扣0.25分; 六类地区,现役每月扣0.3分。
第十五条 退役军士、义务兵在 *** 服役连续六个月(含)或者现役累计八个月(含)以上的,按照下列标准记分:二类地区,每月奖励现役1个月。 评分为0.2分; 三类地区,现役每月扣0.25分; 四类地区,现役每月扣0.3分。
第十六条 退役军士、义务兵在海岛服役满半年(含)或者现役累计八个月(含)以上的,按照下列标准记分:三类岛屿按现役一个月计算。 0.05分; 二类岛屿的,现役每月扣0.15分; 一类岛屿上,现役每月扣0.2分; 对于特殊类别岛屿上的人员,每服役一个月可加 0.25 分。 。
第十七条 在驻外基地服役现役的退役军士、义务兵,服役满一年(含一年)的,按驻外基地现役每月奖励0.2分。
第十八条 退役军士、义务兵在现役期间发生战争,亲自参加战斗的,每参加战斗一天记0.5分。
第十九条 退役军士、义务兵在航空、造船、核相关职务等现役满2年(含2年)的,按相应职务现役每月奖励0.05分。
第二十条 退役军士、义务兵现役期间担任班长(代排长)、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管理职务累计2年(含)以上的,享受1职位为每次任命(代理)相应职位。 每个月分别计0.15、0.1、0.05分。
第二十一条 退役军士、义务兵为烈士配偶、子女的,记40分; 因公牺牲的士兵的配偶和子女将获得20分。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两个以上(含)类别的累计积分。 同一地区符合困难偏远地区、海岛条件的,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进行评分。 相应情况的认定一般根据退役军士、义务兵人事档案中的相应记录,如职务任免、现役经历等。人事档案中确实没有相应记录的,还需提供证明材料享受相关津贴和军队认可的现役地点可以作为依据。 依据。
第六章 扣分情况
第二十三条 退役军士、义务兵在现役期间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校察看等党纪处分的,每次分别扣5分、10分、30分、60分。
第二十四条 退役军士、义务兵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开除、现役期间降级等军事纪律处分的,分别扣3、5、15、20、40分每一次。 60分。
第二十五条 退役军士、义务兵人事档案弄虚作假加分的,取消该种情况的积分,并按照弄虚作假所得积分的5倍扣加分。
第二十六条 退役军士、义务兵人事档案中提取扣分材料的,应当对提取的材料进行补充,扣减相应分数,同时按扣分的5倍加扣分。点。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两类以上(含)累计扣分。 因同一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按照更高标准扣分; 多次违纪受处分的,累计扣分。 如有人受到处分,退役军士、义务兵的人事档案应当有《纪律登记(报告)表》。
第七章 岗位要求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军队档案条例》、《军队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组织、审查退役士官、义务兵的人事档案。等规定,并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和评分项目。 应体现在人事档案材料目录中。 安置区县级以上退役军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审核档案、审核成绩。 《退役军士、义务兵编配现役表现量化评定表》(见附件)或影响评定的人事档案材料存在遗漏、错误的,有关军民部门应当联合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补充和更正。 对因审批周期过长造成影响分数的奖惩材料,退役军士、义务兵所在团级以上军队政治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办理人员档案移交手续,至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军事部门。 各类影响评分的补充材料,在安置区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公告前交验的,应当提供补充评分材料。
第二十九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当联合核实、识别退役军士、义务兵人事档案中的可疑评分材料。 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军事部门审查档案后,对退役军士、义务兵现役表现量化评分依据有疑问的,应书面向军队政治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原任职团级以上人员进行核查。 团级以上部队政治工作部门收到核查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核查函。
第三十条 《退役军士、义务兵编配现役表现量化评价表》,由退役军士、义务兵退役、退役服役地团级以上军事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填写并审核。安置地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退役士官、义务兵应当签字确认。 公示结果应当由公示单位存档备查。 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组织公示的单位申请复核。 逾期未申请复核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 军地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评分项目及相关材料。 伪造退役军士、义务兵现役成绩成绩及相应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级退役军政部门审查并由军队有关部门报告,并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军队政治工作部报送。中央军委将汇总情况报告,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退役军士、义务兵骗取职务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职务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依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法对退出现役的警察和义务兵现役表现进行定量评价,适用本办法。
退役士官、未转军衔的义务兵现役表现量化评定,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7日起施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印发《符合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服役表现量化考核暂行办法》 2018年12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退役军人事务部[2018]5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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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退役军士、义务兵现役表现量化评分方法》发布于: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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