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或住院分娩信息无法核实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父母或者监护人登记注册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住宅。 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认证前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新生儿父母或者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新生儿及其父母的亲子鉴定证明。

(3)户籍机关出具户籍证明(如已登记,请提供新生儿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出示新生儿父母、受赠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6)如果收件人是新生儿的父亲,则无需提供母亲签署的授权书。 如果收件人是新生儿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母亲签署的委托书以及证明监护人身份的相关材料(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孩子在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村委会、乡 *** 必须提供真实证明。 医院分娩信息无法核实的,原分娩机构必须提供无法核实的证明。

(注:母亲信息无法核实的,需村委会、乡 *** 或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并加盖公章)

上述证明材料一式两份,由管理机构永久留存。

特殊情况,如单亲或无父亲信息,申请《医学出生证明》时,母亲会写相关说明并签字。 发证机构将在存根上注明相关情况,并将书面说明附在存根上。 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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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赣州机构外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材料》发布于: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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