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环境,提高人才服务水平,聚集更多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现将做好公寓配置、租赁管理工作等,并制定以下管理措施。

1. 入住条件

人才公寓申请对象为在任城区企业工作(在任城区范围内纳税)、在主城区内没有自己住房、接受人才公寓统一管理的各类人才。 具体条件是:

(一)任城区(任城辖内税务)企业引进的全日制大专以上人才(包括全日制高等工科毕业生和全日制预科 *** 、 *** 班毕业生)或技术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并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含配偶、未婚子女,下同)在主城区无私人住房,无符合规定的商业、办公、工厂等经营性房产(包括已购买但未交付的房产)。他们的名字。 )。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享受优惠住房租金的 *** 物业,并领取定期住房租赁补贴的新就业人员无住房的,领取定期住房租赁补贴在主城区(含主城区城镇户籍、外出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等,已享受 *** 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不在适用范围且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

(四)人才公寓申请人必须以个人为申请单位。 如果夫妻双方都符合申请条件,则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才公寓的单身人士也可以合租公寓,其他人则联合申请。 申诉条件发生变化的,以当年人才公寓分配通知为准。

2. 申请流程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应登录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下载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材料审查。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社保缴纳、职称等申请条件,同时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住房保障情况及其他申请条件。 其中,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名下房产的申请条件,区税务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纳税场所范围,区教育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的婚姻进行审核。 条件证明。 各相关部门均指定专人负责审核。 审核通过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合格名单在网上公布。

(3) 占用权的分配。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选房并办理入住手续。

3. 公寓管理

(一)租赁期限为3年。 租约期满后,承租人将退出该房产。 如需继续租赁的,承租人可以根据自身住房情况申请续租。 经审查批准,租约可再延长2年。 续租期限为期限结束时,承租人应自愿退出该房产。

(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并及时缴纳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租赁期内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职业、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当在30日内书面通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承租人及其家属在租赁人才公寓时购买市区现房或已交付的预规划房的,应主动向区住建局报告并腾出房屋。 3个月内人才公寓; 结婚前,夫妻双方应当使用本名。 租用人才公寓的,应在婚后3个月内退出其中一套。

(三)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主动放弃租赁资格的,应及时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出租手续,自始停止收取租金。从承租人搬出房屋的次月起。

(四)人才公寓严格执行“人房对应”的原则。 承租人不得私自出租或者转租。 承租人辞职、解聘、调动的,承租单位应当及时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 承租人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办理退房手续。

(五)人才公寓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以按照程序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所租用的人才公寓。 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人才公寓:

1、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人才公寓住房资格的;

2、承租人不在任城市工作(包括调动、辞职、辞退等)、在任城市管辖范围内更换工作单位、或在市区购买房屋,但未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的农村发展局30天内;

(三)擅自转租、出借人才公寓,或者擅自改变人才公寓的房屋结构、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房屋超过6个月的;

5、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合计3个月以上;

6、在人才公寓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7、因违反租赁合同或其他原因需要收回出租房屋的。

(六)人才公寓管理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每年年底,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租户情况进行调查。 经审查,承租人不符合租赁人才公寓条件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收回人才公寓,用人单位责令承租人返还所租用的人才公寓。收到通知后15天内入住公寓。 暂时无法腾出的,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准,给予1个月的过渡期。 过渡期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算。 过渡期满,人才公寓仍未腾出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属于违约行为。 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有权使用人才公寓的室内配套家具及电器。 同时,承租人有责任爱护和保持室内配套设施的完整性。 不得损坏室内附属物品、设施和设备。 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造成的损坏应在 3 天内报告。 向人才公寓管理部门报告。 因承租人不合理使用造成的损坏,应按价修理或赔偿。 赔偿标准按照修理费市场价格计算。

(八)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检查人才公寓的水、电、暖、卫生及实际入住情况,防止出现空租、转租、出租他人等违规行为。 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租户,要及时告知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对不服从管理、拒不整改的,责令其离开人才公寓。 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纪检执法部门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九)承租人租赁人才公寓期间,承租人是人才公寓的实际管理人。 承租人对其房屋内自身安全负责,承租人应当自行承担安全相关责任。

(十)人才公寓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筹集、管理、分配和维护,并根据人才居住需要及时进行改造升级。

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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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济宁市任城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济宁市任城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发布于: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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