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为合格。
(1) 收缩压≥90 mmHg,
(2)舒张压≥,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内为合格。
(1)心率60~100次/分;
(2)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属生理(有条件的士兵除外)。
第二十条: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病、右位心,不合格。
符合以下条件:
(1)听诊发现心律失常或收缩期杂音,属于生理性(有条件的除外);
(2) 直立性低血压和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限地面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大疱、气胸及气胸病史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者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患有严重慢性胃肠道疾病、肝胆脾胰疾病、内脏下垂、腹部肿块者不合格。
符合以下条件:
(1)仰卧,呼吸平静,触碰肝脏,距右锁骨中线肋缘下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 质软、薄而光滑,无压痛或叩痛。 肝脏上限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扪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2)既往因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等引起脾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患有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者取消资格。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流行性出血热、菌痢、阿米巴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符合资格。
符合以下条件: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复发,无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2)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内无复发(有条件的军人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5)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饮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等精神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口吃影响正常表达的,取消比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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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珠海市征兵内科要求(2021年珠海市征兵体检时间)》发布于: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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