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七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办理、变更户口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户口登记:
(一)经营单位负责对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场所住宿人员的登记;
(二)医院负责对住院就医人员进行登记;
(三)学校、培训机构负责对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培训的人员进行登记;
(四)救助机构负责对救助站受救助人员进行登记;
(五)在本市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聘用或者解聘农民工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流动人口信息;
(六)在本市租赁房屋时,房屋出租人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或者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报送相关流动人口信息。服务管理机构;
(七)其他人员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申请居住登记,必须提交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办理户口登记后,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关应当发给户口登记证。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户口登记服务。
公安机关要拓展流动人口户口信息采集方式,开通 *** 、传真、网络、短信等举报渠道,为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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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扬州市居住登记规定 扬州市居住证申请流程》发布于: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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