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女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可报销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分为生育医疗费和生育补贴两部分。
根据河南省《关于全面实施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的通知》,产前检查费用已随生育医疗费用一起报销,不再单独报销。
产妇医疗费用
女职工产期医疗费用固定:顺产每例1150元,非正常分娩(难产)每例1350元,剖宫产(有剖宫产指征)每例2150元。 其中包括产前检查费350元。
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在医院分娩的孕妇,限额内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限额标准为:正常分娩600元,困难分娩800元,剖腹产1600元。
生育津贴
在同一单位连续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可按照规定的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 如果您的工作发生变化,则需要重新计算受保月份。 女职工生育时连续12个月未缴纳工资,且在孩子1岁前已缴纳12个月的,还可享受生育津贴。
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但不能享受生育补贴。
具体来说,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待遇如下:
1、2020年1月1日后生育的,可按规定享受98天产假; 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增加的90天产假期间,还可享受生育津贴。 补贴,也就是总共188天的产假补贴。 此外,生育困难的女职工还可额外领取15天的产假津贴。 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孩子,生育津贴增加15天。
2、女职工怀孕4个月前流产的,可享受15天的产假津贴。 如果怀孕4个月后流产,可以享受42天的产假津贴。
3、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单位上一年度支付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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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洛阳市生育保险待遇内容 洛阳市2021年生育保险报销政策》发布于: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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