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掌上办税”操作指南

供稿:省资源环境税局

问1: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时应填写什么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费合并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使用城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税等税种中的一种或多种时,必须申报缴纳。保护税、烟草税等使用《财产及行为税申报表》纳税,新增税源或变更税源时,须先填写《财产及行为税来源明细表》。 ”

问2:纳税人办理车船税申报需要填报什么信息吗?

答:纳税人首次办理车船纳税申报时,需申报所有车船主要明细信息。 以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没有发生变化,可以不再填写信息,只需提供相关证明。 税务机关根据上次申报信息生成纳税申报表后,纳税人即可签字确认。 。 车船或纳税人信息发生变更的,纳税人只需填写变更内容。 在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税务机关可将第三方信息导入纳税申报系统,直接生成纳税人签字确认的申报表。

Q3:车船税扣缴申报有何规定?

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是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征收车船税。征收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费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各保险机构应按照当地收付管理规定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算手续,提交收付报告表,机动车辆保险和纳税报告。 详细资料。

问4: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已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车船税,纳税人是否还需要申报缴纳车船税?

答: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已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Q5:保险公司以什么凭证作为确定非代征免税车船税的依据?

答:对于持有税务机关核发的减免税证明的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为免税车辆代征车船税; 减税车辆按减税证明的规定办理。 保险机构应将免税证明编号和发证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问6:节能、使用新能源的车船有车船税优惠吗?

答:1、对节能汽车,车船税减半征收。

(一)减按50%车船税的节能客车还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在中国境内许可销售的燃烧汽油或柴油的排量在1.6升及以下(含1.6升)的乘用车(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双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油消耗量应符合标准要求。 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减按50%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还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在中国境内许可销售的以天然气、汽油、柴油为动力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双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要求。 具体标准见附件2和附件3。

2.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还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在中国取得销售许可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具体标准见附件4;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测试,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具体标准见附件5;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必须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6。

(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该船的主要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 采用微量柴油点火方式且先导油热值占所有燃料总热值不超过5%的发动机视为纯天然气发动机。

3、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不定期公布和船舶减税降费》(以下简称《目录》)。

问7:纳税人享受车船税优惠是否需要登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留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等“六税一费”优惠项目信息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1号) 2019 年)规定:“1.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信息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申报并享受税收优惠,并保存相关信息备查。

问8:海事管理机构是否需要对免税和完税船舶征收车船税?

答:对于税务机关核发的减免税证明和完税证明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对免税、完税的船舶不征收车船税,但对税款征收车船税。 ——按减免税证明规定的实际年度应纳税额计算减少的船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记录上述凭证的凭证号和出具单位名称,并留存上述凭证备查。

问9:车船税征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款代扣代收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发[2023]48号) ,

征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车船税,税务机关应当缴纳不超过所征税款1%的手续费。

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船舶税,税务机关缴纳不超过所征税款5%的手续费。

问10:异地缴纳车船税是否需要在登记地重新缴纳?

答:车船税的缴纳地点是车船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缴纳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因此,已异地代扣代缴车船税的,无需在登记地再次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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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浙江省温州车船税手持办税操作指南(温州车船税收费标准)》发布于: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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