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审查评价
一、受理条件
劳动能力鉴定结束一年后,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申请材料
现场加工:
1、《济宁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能够证明伤情变化的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填写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或者复印件等病历材料。 患有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有精神障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和相关治疗材料。
3、服务流程
现场加工:
1、材料受理: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工作人员立即现场受理。
2.审核: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如果申请通过,将发出受理通知; 申请不通过的,将告知理由并补发通知。
3、现场鉴定:鉴定人按照网站公布的鉴定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现场鉴定(鉴定时间、地点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公告3提前-5个工作日)。
4. 得出结论。 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用人单位持加盖公章的交货单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领取鉴定结论通知书; 因工受伤人员须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单独领取。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5. 处理时限
法定时限:材料齐全、手续齐全的,60天内完成申请。 (复杂伤害 90 天结算)。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手续齐全的,28个工作日内办结。 (复杂损伤为 4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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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济宁市工伤劳动能力审查鉴定指南 济宁市工伤伤残鉴定中心》发布于: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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