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意外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时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

4.患有职业病的;

5、员工在缺勤期间,因工作受伤或发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缺勤期间”的认定应考虑员工的外出是否是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原因) ,以及遭受的意外伤害是否是由于工作)造成的);

6、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依据)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裁定所依据的 劳动者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点、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视为在上下班途中);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工伤认定:

1、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或者抢救无效后48小时内死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伤、因公负伤,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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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重庆市工伤认定范围(重庆市工伤认定程序如何办理)》发布于: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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