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电动自行车经营者:
为维护电动自行车行业质量安全底线,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提高质量安全水平,强化经营者责任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此提醒您需要执行以下操作:
持有合法营业执照,营业场所灯光明亮。
严格执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6号相关要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主动核查生产企业许可证、CCC认证等资质,核实产品资质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建立采购和销售台账; 并在销售场所显着位置展示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2018)要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具备蹬踏能力,更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重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 ,且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电池电压不超过48V,还必须满足防窃电、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
不得采购、销售无厂名、无强制认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严禁销售未取得CCC认证证书、伪造CCC认证证书及CCC证书规定形式的产品。 电动自行车不稳定。
禁止擅自改装原厂配件、周边电池支架、拆卸限速器等关键部件、擅自更换大功率电池。
如实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适用的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使用说明等。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售后“三包”责任,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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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淄博市沂源县关于电动自行车买卖的通知》发布于: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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