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改进住宅设计与施工导则
3.3 配套设施
3.3.1住宅小区应当配备物业服务楼和社区建筑,满足物业服务、社区服务、老年人和青少年日常生活和健康服务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合用地条件和周边公共服务设施,补充完善居家养老、老年活动、日托、托儿服务、儿童活动、住宿食堂等适合老年人和青少年的功能和空间(或共用厨房)。
2、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比例不低于地上、地下建筑总面积的4%,且不少于100平方米。 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讨论活动的,应根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建筑面积20~40m²分配。
三、社区养老服务住房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
4、应当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25~50m²的邮政快递服务场所。
3.3.2鼓励增设游泳池、图书馆、健身房等服务场所和设施。 3.3.3 居住区应按规模配备体育健身设施和以乒乓球台等小型设施为主的场地。 设施种类不少于4种。
3.3.4居住区应对室外空间、地下空间以及改良住宅的公共部位、管道、设施等进行标识系统专项设计,对引导、无障碍、消防等标识系统进行总体规划和综合设计和人民防空。
3.3.5 住宅区配电室应结合住宅区功能合理布局。 布置在地下空间时,应符合江苏省和地方有关规定。
3.3.6 住宅区内设置水泵房、配电房、垃圾分类收集间、换热站、汽车车库通风间(不含排烟机房、增压风机房)等设备设施时在地下室(地上一层为居住功能),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投影范围内,且不宜与住宅相邻。
3.3.7 改造后的住宅单元应安装火灾报警探测装置。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3.8 住宅小区在规划设计阶段应与通信管理部门协调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布局,确保住宅小区地上、地下空间、电梯等部分移动通信信号全覆盖。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作者:admin,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天心神途传奇手游发布网。
原文地址:《江苏改善型住宅配套设施要求(江苏改善型住宅配套设施要求有哪些)》发布于:2024-03-12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