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安排就业奖励措施不成比例。 用人单位每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给予8000元奖励。
政策支持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履行残疾人比例就业法律责任的用人单位,同时符合 ① 按规定对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审核,经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1.5%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超额比例超过1人(含1人)。 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不得享受不适当的奖励); ②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军人证》(一级至八级) ); ③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为其缴纳足额社会保险,并支付残疾职工不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 残疾员工有特定工作岗位并实际在岗。
申请所需材料:①《济宁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用人单位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支付单、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等。
具体办理程序:①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超额配置残疾人就业奖励材料。前一年。 符合激励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并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超比例奖励申请材料,并将审核结果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批准。 ③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将辖区内经批准的用人单位的超额奖励予以公示。 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奖励资金拨付给用人单位。
责任单位: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责任部门:济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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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济宁市残疾人保障政策 济宁市残疾人补贴政策2021年》发布于: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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