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吉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实行“省级普遍服务”的通知
济民发[2022]51号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省际一体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和《吉林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一体化”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一体化”《关于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37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前阶段工作情况,决定对吉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实施“全省普遍服务”吉林省全省范围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内容
“全省普遍服务”适用于吉林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吉林省的内地居民。 婚姻登记由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并延伸至一方常住户口。 由省内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一)一方或双方常住地在吉林省内地的居民,可以向常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二)现役军人的驻地、入伍前常住地或者对方常住地在吉林省的,可以在现役军人的驻地、入伍前常住地或者对方常住地、经常居住地办理在省内。 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三)当事人选择在一方在本省经常居住地申请婚姻登记的,除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证明。 居住证由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
(四)吉林省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仍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标准》相关规定进行,暂不实行“全省办理”。 “省级普遍服务”实施后,各地可根据报名数量酌情实行预约办理制度。
2、实施时间
婚姻登记“省级普遍服务”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省民政厅将根据国务院、民政部后续相关要求及时调整实施内容工作进展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内地居民跨地区婚姻登记改革是新时代推动民政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要求,是便民惠民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平稳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人员、场地、资金等保障措施,科学分析形势,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压实风险防控责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做好商业道德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各地要不断改进婚姻登记机构作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婚姻登记领域突出问题,建设作风优良、依法管理、安全规范、服务周到、群众满意。 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业务,加强人员培训,全面提高婚姻登记人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及时妥善处理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通过网站、微信、微博、政务服务APP等渠道加大对婚姻登记“全省普遍服务”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确保普遍服务真正惠及群众。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宣传力度,为推进“全省普遍适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吉林省民政厅
2022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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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吉林省全省全民婚姻登记政策规定原文》发布于: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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