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与其同居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在该合法产权房产上落户。 与该房屋共同居住的其他近亲属,在同城区不具有合法产权的,可以在该房屋落户。

2.在城镇居住自有房屋,因故无法提供房屋合法产权证明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房屋所在地(仅限本人、配偶、父母、未婚子女)。 同一城区内无其他合法拥有的房屋)。

3.居住在城市近亲属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以在该合法产权房屋内居住(仅限申请人、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 /配偶及未婚子女在同城区没有其他合法产权的房屋(该房屋地址无户籍,且产权人同意在此定居)。

4.在住房建设部门登记的城镇住房中租赁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以居住在租赁住房内(仅限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同一城市区域内没有合法产权的人)。 房屋,房屋地址无户籍,且业主同意落户)或出租房屋所在社区已落户集体户。

5.在城镇务工、创业的人员,可以在其工作、创业所在社区(单位)的集体户落户。

6、具有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含技工院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技能水平的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各类专门人才可以申请落户居住、工作所在社区集体户或者人才市场集体户。

7、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学生入学时户籍未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可向公安民警申请入住学校所在的车站。

8.在城镇有合法产权房屋落户的,其同居配偶、父母、子女均可落户。 共同居住的其他近亲属在同城区不具有合法产权的,可以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解决。

在城镇无合法产权房屋落户的人员的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仅限于在同城区无合法产权的人员)。

9、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为家庭成员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申请发给户口簿; 居民在城镇落户时,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出租房屋或者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类别依次进行登记; 申请落户的房屋规划用途应为“住宅”; 原则上16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单独居住。

10.“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居住的近亲属; 申请居留时,父母包括配偶及父母,未婚包括离婚、丧偶; 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视为同一城区,其他县(市、区)的城市建成区视为同一城区。视为同一城区,其他镇(街道)所在的城区视为同一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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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济宁市集体户籍政策(济宁市集体户籍政策文件)》发布于: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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