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育补贴申请条件
我市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除灵活就业人员外,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须参加我市生育保险。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终止妊娠、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时,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生育津贴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具体条件
①参保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生育、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纳3个月(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并补足缴费) )及以上,符合国家和我国省级计划生育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② 新投保不满3个月或停缴3个月以上补缴的,可享受半价优惠。
③ 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任何福利。
治疗标准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终止妊娠、进行计划生育手术,且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
(二)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每月按30天计算,按日支付。 时间标准如下:
①正常交货128天; 难产(含剖宫产)15天; 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 15 天。
②怀孕三个月内流产(包括宫外孕)15天; 怀孕三个月或以上流产的为 42 天; 怀孕七个月或以上的流产为 98 天。 怀孕月份按 28 天或 4 周计算。
③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后7天; 取出宫内节育器后3天; 输卵管结扎后30天; 输精管结扎后15天; 输卵管再通后30天; 输精管再通后30天。 15天。 分娩或堕胎与计划生育手术相结合。
温馨提示
生育津贴天数按更高原则计算,不重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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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2024年泉州市领取生育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2020年泉州市领取生育补贴的条件和标准》发布于: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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