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公安局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42条办法》第二十三条详细介绍了交通违法行为“十不罚”。 即创新实施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十次不罚”、“初犯教育”等管理模式。

“十不罚则”“初犯教育”针对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等十类轻微违法行为,经查询即可确定信息合法,并对当事人进行温柔提醒; 对因车牌老化、褪色可限期处罚的纠正等轻微违法行为,首次仅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整改,不进行现场处罚出去。

“十不罚”是:

若您未携带驾驶证,我们将经查询确认您的信息合法;

如果您没有携带驾驶证,我们将经查询确认您的信息合法;

未放置保险标志;

未设置检验标志;

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内悬挂、放置物品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经交警指出,应当立即排除、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要求加贴有效临时号牌并当事人配合及时改正的;

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专用封条装置,且当事人已接受教育并积极配合整改;

在路口遇到禁止交通信号时穿越停车线,不影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并服从现场交警的指挥;

机动车不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不在道路中间通行,不影响道路安全和交通的,当事人当场整改;

行驶中因路况、天气等原因,机动车号牌被污水、泥土、灰尘等遮挡,经交警指出后应立即清除。

对符合上述十类情形之一且无其他违法行为的,执勤交警将对当事人进行温柔提醒、告知教育、督促改正,不再实施强行处罚。现场处罚。

“初犯教育”是:

在禁止鸣喇叭的地区或者路段鸣喇叭;

未按照规定喷洒放大号码,交警指出必须限期改正;

放大数字不清楚的,经交警指出后,应当限期改正;

因车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车牌识别的,经交警指出后,应当限期改正;

驾驶超载10%以下的货车,经交警现场指出,违法状态即被消除。

对符合上述五类情形之一且无其他违法行为且首次查处的,执勤交警将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限期改正,无需现场处理。现场处罚。 如果第二次发现同样违法行为,执勤交警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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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保定哪些类型的交通违法行为不再被罚款(保定交通违法行为)》发布于: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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