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医疗救助标准
1.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收入性医疗救助人员,自有关部门确定其医疗救助资格之日起至完成参保登记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执行。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关费用。
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因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报销金额后,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参照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 。
3.医疗救助对象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疾病以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 按照规定从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
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孤儿:符合条件的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100%。 没有年度援助门槛,也没有年度援助限额。
(二)低保对象和返贫易发人群:符合条件的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5%,无年度救助门槛,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三)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标准为上一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符合条件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0% ,每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
(四)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标准为本市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符合条件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0%,每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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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清远医疗救助标准 清远大病医疗救助》发布于: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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