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之一条 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豫老社医[2003]27号)精神和《许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许政[1999]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方法。

第二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是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 坚持权利与义务对应、先缴费、后享受的原则,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挂钩。 它实行不间断的付款和等待期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统筹区城区内通过部分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就业和再就业的人员。 -定时、临时、季节性、弹性工作制等,以及个体工商户。 业主和其他从业者。 不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人事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照《许昌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试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均应每年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险,享受大额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福利。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我市上年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计算。 按照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对应的原则,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不同的缴费比例,参加不同级别的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按4.2%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设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缴费待遇。

2、按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缴费待遇。 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比例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3.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前可按照缴费周期申请变更缴费比例。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银行按月代扣代缴;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按月缴纳。 每年都会由银行代扣代缴。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为180天。 即参加保险并连续缴费180天后,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2年以上(含2年)且符合严重慢性病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参加严重慢性病医疗。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必须连续缴费。 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欠费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 保险福利。 90日内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的,补缴欠费后,自正常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如果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保费欠缴超过90天,欠款缴纳后,会有180天的医保待遇等待期,即自缴费之日起需要180天正常付款后即可按要求享受医疗服务。 保险福利。 等待期和欠费缴纳期仅按缴费期限计算。 拥有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补充个人账户,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待遇。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到参保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确需转院住院的,须按照医保规定批准。 未经批准转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不会付款。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度更低缴费限额制度。 男性更低缴费年限不少于30年,女性更低缴费年限不少于25年。 自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参保并继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在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服务年限,可视作缴费。时期。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年限。 缴费期限为视为缴费期限与实际缴费期限之和。 灵活就业人员更低缴费年限达到上述标准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退休。

第十二条 在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解除或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选择只设立普通基金而不设立个人账户,也可以选择设立个人账户按照规定缴纳。这些措施在移交我市人事机构时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破产清算终止后30日内(以用人单位公告日期为准)办理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继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停保手续(人事代理机构造成延误的除外)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欠费后,可以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 延续医保关系并在30日至90日内缴纳欠费的,自正常缴费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90天后继续医保关系并缴纳欠费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如果拖欠缴费,将有180天的等待期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达到更低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在工作期间按8%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后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按月转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在职期间按4.2%或低于8%全额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退休后不再建立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账户,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退休前缴纳8%的,补足此前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4.2%,退休后按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本办法施行前已享受退休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办法施行后申请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应当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他们之前按 4.2% 的利率支付,现在按 8% 的利率支付。 完成部分缴费后,自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次月起,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如需缴费8%与4.2%之间的差额,应追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继续参加保险。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内容,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经办机构必须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信息管理,记录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信息,建立健全个人缴费基本档案,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许昌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许老社〔2004〕66号)同时废止。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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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许昌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政策(许昌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发布于: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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