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自2015年3月1日起实行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一体化运营,合并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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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公告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 *** 有关部门,市人民 ***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一体化经营的通知》(建报[2013]178号)要求发改委表示,我市将实行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行经营,合并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级 *** 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尚未分配入住且在建的廉租住房、已退出廉租住房并保证腾空的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统一实施。 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房,按照原廉租住房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2、一体化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我市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标准执行; 已分配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实行一体化经营后,租用 *** 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金减免,核定金额按照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执行。 ; 租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申请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因家庭状况变化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租户,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予以实施。
3.已建成但未分配的廉租住房和在建廉租住房项目竣工后,优先考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四、各县(市)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供应状况、建设运营成本等因素,完善租金定价机制,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并及时调整。
五、各县(市)要及时调整准入条件,降低保障门槛,合理扩大保障范围,直至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六、各县(市)区要抓紧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批程序,积极争取基础设施配套中央补助资金。
七、合并运行后,各县(市)区要及时调整系统报表,真实反映保障情况。
(发布于:2015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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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洛阳市廉租住房一体化政策文件全文 洛阳市廉租住房一体化政策文件全文下载》发布于: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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