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往返香港和澳门的许可证和签注

法定时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 单独受理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 因当地交通不便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 单独受理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 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在常住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20天。 因参加葬礼、治疗重大疾病、探望危重症患者、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国参加紧急会议、谈判等紧急事由,急需办理往返香港、澳门通行证、签注的内地居民、签订合同和出国留学,或出发前丢失或毁坏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紧急事项的原则优先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2019]914号) (二)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每张60元,往来港澳一次性有效签注每张15元,两次有效签注每张30元,短期(一年以内)多次有效签注每项6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内(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含三年以上)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令时:08:30-11:30 14:30-17:30

冬季时间:08:30-11:30 13:30-17:30

支持热线:-

加工条件:

内地居民可根据需要单独申领前往香港、澳门的通行证。 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并单独申请签注,必须根据不同情况,符合相应条件。原因:

(一)探亲:探望长期在香港、澳门定居、生活、学习、工作的亲属; 申请人的配偶和18岁以下的子女可以一起申请。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附带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提出的具有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申请。 探亲签注。

(二)商务:企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到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或驾驶专用车辆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澳门。 “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经国家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以及境外企业在内地常驻代表机构。 申请多项商务签注的,企业须提前向当地有权批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三)团体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体旅游前往香港、澳门。

(四)个人旅游:经营赴港澳个人旅游业务的城市的常住居民或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澳门旅游。澳门。

(五)居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港工作、学习、就业、居留、培训或作为家属赴港投靠亲属的; 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澳门赴澳门工作、学习、就业等的人员 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的亲属。

(六)其他:因医疗、丧葬、探望危重病人、诉讼、考试、办理行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前往香港、澳门的; 持香港(澳门)居留签证申请前往澳门(香港)。

禁止要求: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和《中国公民因私进出香港、澳门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事项”,不予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

过程: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合法的,受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申请受理回执》;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所有内容;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审批机关向申请人发出《不予批准决定书》。

(4)申请人领取证书。

申请材料:

(一)内地居民单独申领往来香港、澳门通行证。

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照片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3、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备查。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备查; 军人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供查验。 必须保留上述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图像;

4. 按要求提交或验证指纹信息。

军人、登记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核发的出入境证件批准函。 未实行按需申办护照地区的大陆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旅游签证。

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有效往来香港、澳门通行证(同时办理往来香港、澳门通行证的除外);

3、与申请主题相关的申请材料。

内地居民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在常住地申请往返香港、澳门旅行签证的,还须提交符合常住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军人和登记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提交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核发的出入境证件批准函。 未实行按需申办护照地区的大陆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同时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三)与申请赴港澳签证事由有关的申请材料。

1.探亲。

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证明复印件,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核对,并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定居的,须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若亲属为外籍人士,须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外国护照副本;

如亲属长期居住在香港,须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入境许可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如亲属在香港就业或就读,须提交相应的香港入境许可及有效旅行证件副本。

若有亲属定居澳门,须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若亲属为外籍人士,须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外国护照复印件;

如亲属长期居住在澳门,须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逗留证或有效旅行证件副本;

如亲属在澳门就业,须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副本及有效旅行证件副本;

如亲属在澳门就读,须提交澳门大学录取通知书或在学证明副本及有效旅行证件副本。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表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合法有效证明。

如果您再次向同一受理部门申请前往香港或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姻亲除外),则无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 商业。

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验并提交复印件; 法人人员还须提交法人组织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如申请多次商业背书,须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或属于法人组织的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出具的在香港、澳门从事经营活动的理由说明。

企业备案时已提交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其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经营签注时无需再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团队旅游。 与申请主题相关的申请材料免征。

4、个人旅游。 与申请主题相关的申请材料免征。

5. 留下来。

赴港就业、求学、就业、居留、培训的人员,或以家属身份来港投靠亲属的人员,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应入境许可证正本,并提交复印件。 如果通过劳务公司申请来港就业,还须提交当地相关商务部门签发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 若逗留签证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证,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延期许可证正本,并提交副本。

拟赴澳门外派的,须提交中央人民 *** 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司核发的《驻澳人员未成年子女随行身份证明表》。

来澳就读,须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签发的《入学确认书》正本,并提交复印件; 如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发出的在学证明正本。

来澳就业须提交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发出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澳门劳工事务局发出的载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正本局及澳门社会文化厅,并提交副本 如透过劳务公司申请在澳就业,还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副本由当地相关商务机关签发;如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仍继续申请逗留签注,须向澳门治安警察局提交由当地有关商务机关签发的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签名单澳门特别行政区 *** 出入境事务厅,或提交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厅签发的载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正本,并提交副本。

来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发出的批准通知书正本,并提交副本。

6.其他。

如持有香港(澳门)居留许可申请前往澳门(香港),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及居留许可,并提交复印件。 如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前往香港、澳门的,须提交与申请事项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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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唐山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服务指南》发布于: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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